一、进入刑事诉讼程序的步骤
1. 报案:刑事案件发生后,如果有被害人、第三人报案,一个刑事案件的程序前期就等于是启动了。
2. 初查:机关受理报案之后,被害人和要配合机关展开初查工作,查明关键案件事实之后,确定本案存在基本犯罪事实,以决定是否立案。
3. 立案:案件进入侦查阶段。在机关初查结束后,被害人和要根据初查结果,与机关侦查、法制等部门充分沟通,配合机关将案件正式立为刑事案件开展侦破工作。
4. 侦查工作结束:机关提交《起诉意见书》,案件进入审查起诉阶段。
5. 审查起诉阶段:侦查阶段结束之后案件进入审查起诉环节,机关经过侦查之后,将所有案件证据材料进行提取、固定、装卷,然后将案件卷宗移送到,由对案件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需要向人民提起公诉。
6. 审判阶段:对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决定开庭审判。听取控辩双方意见,根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对被告人做出有罪或无罪判决。
二、刑事自诉案件的诉讼时效
1. 轻伤的刑事自诉案追诉时效是5年,《刑法》规定,法定最高刑不满5年,追诉时效为5年。
2. 提起自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他们的诉讼代理人在法定的起诉时效期限内,可以用书面或口头的方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提出。自诉一般用书面的形式,即应当制作并向呈递刑事自诉状。但是,自诉人书写自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告诉,由人民工作人员作出告诉笔录,向自诉人宣读,自诉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或盖章。
3. 自诉状或者告诉笔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自诉人、被告人、代为告诉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2)被告人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3)具体的诉讼请求;(4)致送的人民的名称及具体时间;(5)证人的姓名、住址及其他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4. 人民应当在收到自诉状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带为告诉的人,对于已经立案的,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诉或裁定驳回起诉。但当自诉人又提出新的足以证明被告有罪的证据而再次起诉时,人民应当受理。
三、刑事案件上诉后允许撤回吗
上诉的撤回,是指第二审人民受理上诉后至作出裁判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行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裁定。认为符合法定情形的,应当裁定撤回上诉。但是有下列情况的,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
1. 经审查认为,一审所作的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上有错误的;
2. 经审查认为,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及他人合法权益的;
3. 经审查认为,一审人民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裁判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