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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律师会见需要什么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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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如果要会见当事人,需要提交以下手续:1. 执业证(原件和复印件);2. 的证明(出具的《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专用介绍信》);3. 刑事辩护委托书(如果是法律援助的,则需要出具法律援助公函);4. 委托人(一般是当事人家属)身份证件和亲属关系证明。根据该法律规定,只要具备这些手续文件,律师就可以随时会见当事人,不受会见时间及次数的。

一般的刑事案件,如果持有前述的证件,看守所应该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但需要注意的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等,如果在侦查期间申请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此类经许可才能会见的案件中,办案部门应当在3日内做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并通知辩护。

在会见犯罪嫌疑人时,律师可以了解案件的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还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通过会见当事人,可以了解以下情况:1.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信息等基本情况;2.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实施或参与所涉嫌的犯罪;3.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机关侦查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对起诉意见书、起诉书认定其涉嫌或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是否有异议;4.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辩解;5.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无自首、立功、退赃、赔偿等从轻、减轻或免予处罚的量刑情节等等。此外,在会见时,律师还应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介绍刑事诉讼程序,告知其在刑事诉讼程序中的权利、义务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利行使方式及放弃权利和违反法定义务可能产生的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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