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中的逮捕是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对于保障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具有重要意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逮捕应当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二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三是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其发生社会危险性,而有逮捕必要的。这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对犯罪嫌疑人实施逮捕。在实践中,对于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机关可以提请人民审查批准逮捕,人民应当在接到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制作补充侦查提纲,送交机关补充侦查。机关应当在接到人民补充侦查提纲后一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如果犯罪嫌疑人已经被逮捕,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讯问过程中,如果发现犯罪嫌疑人具有不宜羁押的情况,应当立即释放并通知人民。同时,对于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机关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送看守所羁押。在看守所内,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受到,但享有通信、会见等基本权利。如果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律师进行辩护,可以在被逮捕后委托律师进行代理。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逮捕是一项重要的强制措施,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保障被逮捕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