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一种预防性措施,针对可能出现的妨碍刑事诉讼行为而采用。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人民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刑事拘留与司法拘留的主要区别在于法律性质、法律根据、适用对象、采用的机关、与判决的关系以及期限等方面。刑事拘留的期限可以折抵刑期,司法拘留仅仅是对有妨害诉讼行为人的惩戒,与判决结果无任何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