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经过人民批准或者人民决定,由机关执行。这意味着能够批准逮捕。
在某些情况下,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认为需要逮捕被告人时,由办案人员提交院长决定;察机关提起公诉时未予逮捕的被告人,人民认为符合逮捕条件应予逮捕的,也能否决定逮捕。
同时,对于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的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能否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否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否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否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能否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机关执行。
关于逮捕后能否判缓刑的问题,根据《刑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犯罪情节较轻、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等条件的,能否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宣告缓刑后,根据犯罪情况,可能会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如果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