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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起算审查起诉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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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了审查起诉期限的计算方法,即从接到案件之日起计算,一般情况下,检察机关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对于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十五日。如果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符合速裁程序适用条件,应当在十日以内作出决定,对于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过一年的,可以延长至十五日。

另外,《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了补充侦查的情况,对于补充侦查的案件,应当在1个月以内补充侦查完毕,补充侦查以2次为限。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综上所述,一个案件一般情况下在审查起诉阶段审限最长为:1.5月1月1.5月1月=6.5月。但是如果是改变管辖或上报案件,审限会延长。根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改变管辖前后退回补充侦查的次数总共不得超过两次”,所以改变管辖(包括上报)的案件审限最长为1.56.5=8个月。

审查起诉阶段的审限对于我们提高办案效率,防止超期羁押具有重大意义。但在理论上,如果一个基层如果退补两次再上报上级,那么留给上级的审限就只有1.5月,而上报案件一般都是重大、疑难、社会影响比较大的案件,需耗费的精力和时间也相对较多。而且,这种案件一般不能采用改变强制措施的变通规定,如果由于审限的原因导致案件不能顺利诉讼,就太遗憾了。所以,笔者建议,在检察系统内部,对改变管辖和上报案件在补充侦查的问题上,应有相关规定,即禁止或最先受理案件的补充侦查次数,保证最终受理案件的审查起诉的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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