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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有什么诉讼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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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在公诉案件中的诉讼权利主要有:

(一)控告、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权利;

(二)申请回避、委托诉讼代理人的权利;

(三)参加法庭调查、辩论的权利;

(四)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物和申请重新鉴定或勘验的权利;

(五)请求抗诉的权利,即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的五天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提出抗诉;

(六)申诉的权利,即不服生效裁判的,有权向人民或者人民提出申诉,要求再审.

相关法律知识:被害人认为、检察机关对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不立案、不起诉的,可行使以下权利: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7条的规定,被害人认为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可以请求人民予以法律监督。人民应当要求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认为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机关立案,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45条的规定,被害人对人民不起诉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决定书后7日以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人民应当将复查决定告知被害人。对人民维持不起诉决定的,被害人可以向人民起诉。被害人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人民起诉。人民受理案件后,人民应当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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