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逮捕程序是怎样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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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9条规定,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论是批准逮捕,还是决定逮捕,一律由机关执行。执行逮捕必须由两名以上的人员进行。在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宣布对其依法逮捕。被逮捕人如果拒捕,执行人员必要时可以使用械具、武器。机关执行逮捕,如果因被逮捕人死亡、逃跑或其他原因,不能执行逮捕或逮捕未获的,应当立即通知原批准逮捕的人民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或人民,以便采取相应的处置措施。《刑事诉讼法》第71条第2款规定,逮捕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逮捕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如果是机关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的,由机关通知。《刑事诉讼法》第72条规定:人民、人民对于各自决定逮捕的人,机关对于经人民批准逮捕的人,都必须在逮捕后的24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逮捕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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