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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法律文件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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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同法律文件对行政处罚的设定权

设定行政处罚,是国家有权机关创设行政处罚、赋予行政机关行政处罚职权的立法活动。

1. 法律的设定权

常务委员会制定的法律可以创设各种行政处罚,且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的创设拥有专属权。

2. 行规的设定权

由制定的行规,创设权方面可以创设除人身自由以外的各种行政处罚;规定权方面,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3. 地方性法规的设定权

创设权方面,可以创设除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规定权方面,法律、行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可以在法律、行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

4. 行政规章的设定权

创设权方面,只能创设一定数额的罚款和警告的处罚;规定权方面,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除上述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其他规范性文件都不得对行政处罚加以创设。

二、行政处罚的种类

1. 警告

警告是国家对行政违法行为人的谴责和告诫,是国家对行为人违法行为所作的正式否定评价。适用警告处罚的重要目的,是使被处罚人认识其行为的违法性和对社会的危害,纠正违法行为并不再继续违法。

2. 罚款

罚款是行政机关对行政违法行为人强制收取一定数量金钱,剥夺一定财产权利的制裁方法。适用于对多种行政违法行为的制裁。

3. 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没收违法所得,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占有的,通过违法途径和方法取得的财产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没收非法财物,是行政机关将行政违法行为人非法占有的财产和物品收归国有的制裁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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