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规范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体为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律法规而尚未构成犯罪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法律制裁。
我国《行政处罚法》第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等7种。
在设定权限上,不同法律文件对行政处罚的设定范围有不同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作为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规定。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常委会规定。除上述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遵循以下原则:
1. 处罚法定原则:处罚依据法定、处罚种类法定、处罚主体法定、处罚程序法定、处罚形式法定、处罚职权职责法定。《行政处罚法》第3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由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2. 处罚公正、公开原则:《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3. 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行政处罚是法律制裁的一种形式,但又不仅仅是一种制裁,它兼有惩戒与教育的双重功能。处罚不是目的,而是手段,通过处罚达到教育的目的。
4. 保障相对利的原则:《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所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权、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5. 监督制约、职能分离原则:这一原则是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的内部活动和外部活动进行有效的监督和制约,防止“暗箱操作”和滥用处罚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