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九条,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公民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以及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对于行政强制措施的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对于不动产提起诉讼的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二十年,其他案件自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五年提起诉讼的,人民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