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五十七条规定,对环境行政处罚的程序时间一般是90天,自立案之日起计算。如果案情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而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所指的案件办理期限。同时,《环境行政处罚办法》中也规定了立案的条件、撤销立案、紧急案件先行调查取证以及立案审查后的案件移送等方面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