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强制执行是行政机关在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对不履行义务的当事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以实现行政目的。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行政强制执行的程序一般包括以下步骤:
一、催告程序
催告是行政机关通过法定形式向当事人发出通知,告知并催促其自觉履行义务,并告知其不自觉履行将产生的不利后果。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催告书应载明以下内容:(一)履行义务的期限;(二)履行义务的方式;(三)涉及金钱给付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四)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
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是行政机关的义务,除非当事人自愿、明确地表示放弃该项权利,行政机关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或者阻碍当事人行使陈述权和申辩权。行政机关必须客观、充分地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认为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
三、作出行政强制执行决定
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作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行政机关已经履行了催告程序;(二)催告期限届满,当事人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所确定的义务;在催告期间,对有证据证明有转移或者隐匿财物迹象的,行政机关可以作出立即强制执行决定,而无须等待催告书中载明的履行义务的期限期满;(三)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义务且没有正当理由。
四、送达
送达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催告书、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送交当事人的单方行为。送达虽然只是一种通知行为,却是行政强制执行的必经程序。如果催告书和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无法以法定途径送达当事人,行政强制执行将无法展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