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应持有效的《拘留证》,并应向被拘留人出示。根据法律规定,拘留由机关执行。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县级以上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或盖章。被拘留人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加以注明。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二、一般情况下,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83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在24小时内制作《拘留通知书》,写明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并送达犯罪嫌疑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三、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第84条的规定,机关对于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发现不应当被拘留的,签发《释放通知书》,看守所凭《释放通知书》发给被拘留人《释放证明书》,将其立即释放。若被拘留人被批准逮捕,则应依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审判。若后被无罪释放,被拘留人可以申请国家赔偿。四、刑事拘留时间最长期限不得超过37天,除非经批准逮捕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审查后,根据案件情况报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分别作出如下处理:(1)需要逮捕的,必须应在拘留期限内,依法办理提请批准逮捕手续;(2)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但不需要逮捕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直接向人民移送起诉;(3)拘留期限内未能查清主要犯罪事实的,依法办理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手续后,继续侦查;(4)撤消或裁定不予起诉的案件,释放被拘留人,发给释放证明。刑事拘留是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中所规定的一种强制措施,我们在被执行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配合机关,但是如果遇到了侵犯我们的合法权益的时候,也应当维护自身的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