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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做出之日生效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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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处罚做出之日生效么?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未送达到被处罚人手中的,行政处罚决定未生效,被处罚人不需要执行处罚决定。

二、行政处罚的基本特征是什么

1. 行政处罚是以对违法行为人的惩戒为目的,而不是以实现义务为目的。

2. 行政处罚的适用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 行政处罚的适用对象是作为行政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属于外部行政行为。

4. 行政处罚的前提是行政相对方实施了违反法律规范的行为,而非违反了刑法、民法等其它法律规范的行为。

三、行政处罚权的限定

行政处罚的设定是指国家有权机关在行政处罚立法上的权力配置。根据《行政处罚法》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行政处罚的设定权限划分如下:

1.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和立法机关,可以设定任何种类行政处罚。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2. 是最高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设定除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行规不得超越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3.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行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的,地方性法规不得超越法律、行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另行作出行政处罚规定。

4. 各部、委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行规的,部委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规定。可以授权具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按照本条的情形规定行政处罚。

5. 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省、自治区所在地的市、经批准的较大的市以及经济特区市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作出具体规定;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上述制定的规章可以设定警告或者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罚款的限额由省级常委会规定。

6. 除上述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行政处罚是对违法的公民做出的一种惩罚行为,根据实际情况的不同以及造成的后果不同,做出的惩罚也是有所不同的。一般行政处罚执行时效是两年,超过两年的不允许再进行惩罚,日期一般是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开始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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