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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当事人有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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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的当事人主要包括原告、被告、共同诉讼人和第三人。原告大多是行政管理中的行政相对方,被告是行政机关本身而不是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共同诉讼人则是共同诉讼案件的当事人。第三人则是同提起诉讼的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法律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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