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必须遵守《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必须有立法授权,并在法定条件下使用法定方法。行政机关必须在法定时间内采取和维持措施,并经过法定程序制作行政决定文书和记录实施过程的行政文书。在实施过程中,必须尊重当事人的基本和合法权益,听取陈述和申辩,告知程序权利和救济权利。对于法律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事项,行规、地方性法规也不得设定,但特定事项由行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