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强制措施是指机关、人民和人民为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毁灭证据或者继续犯罪,保证刑事诉讼的顺利进行,依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的在一定期限内暂时或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定的强制方法。
一、强制措施的种类
强制措施包括以下几种: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
二、适用对象
强制措施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包括现行犯和重大嫌疑分子,对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适用。
三、适用条件
在侦查、起诉阶段,原则上,强制到案的措施属于、检察机关的权限,、检察机关有权决定适用,但利害关系人在事后可以申请进行司法审查;强制候审的措施原则上属于的权力范围,只有才能以程序性裁判的方式命令适用。
四、期限
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以后3日以内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在特殊情况下,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1日至4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批准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至30日。检察机关审查批准逮捕的期限一律为7日。
在实务上,各地机关普遍不加区别地将所有犯罪嫌疑人拘留后的羁押期限延长至30日,造成对公民人身自由的非法侵犯。权衡侦查讯问和调查取证的实际需要与保障犯罪嫌疑人人身自由的正当要求,应当区别有证拘捕和无证拘捕的情形,明确不同的审批权限,并且分别规定不同的期限:有证拘捕应当经过检察机关批准,并且签发拘捕令;无证拘捕,机关可以自行决定,但应当在48小时以内报请检察机关审查确认,并且转化为有证拘捕,否则应当释放被拘捕人;对有证拘捕的人,机关应当在7日以内经过同级检察机关审查同意后提请同级批准羁押,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经过同级检察机关书面许可,提请批准羁押的时间可以延长7日;负责审查批准羁押的应当在7日以内做出是否批准羁押的决定。这样,机关无证拘捕的期限不得超过48小时,有证拘捕的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4日,最长不得超过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