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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政处罚需要组织听证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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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规介绍及目的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有权要求听证的行政处罚包括: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三、行政处罚决定前告知听证权利

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这是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

四、听证程序的流程

1. 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行政机关告知后三日内提出。

2. 行政机关应当在听证的七日前,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

3. 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听证公开举行。

4. 听证由行政机关指定的非本案调查人员主持;当事人认为主持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有权申请回避。

5. 当事人可以亲自参加听证,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6. 举行听证时,调查人员提出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证据和行政处罚建议;当事人进行申辩和质证。

7. 听证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交当事人审核无误后签字或者盖章。

五、听证费用

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这是为了减轻当事人的经济负担,保障其合法权益。

六、听证程序组织中的特殊情况

当事人对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有异议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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