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在计算拘留期限时,应将犯罪嫌疑人带回机关的时间计算在内。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的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法定期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期间的最后一日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满日期,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在押期间,应当至期满之日为止,不得因节假日而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