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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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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行为中的行政强制执行包括哪些?

1. 强制传唤。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4条的规定。

2. 强制拘留。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35条的规定。

3. 强制履行。如《兵役法》第61条的规定。

4. 遣送出境。如《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27条的规定。

5. 强制遣回原地。

6. 强制隔离治疗。《传染病防治法》第24条规定。

7. 强制许可。《专利法》第52条规定。

8. 强制扣缴。《税收征收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

9. 强制退还。《土地管理法》第43条、第52条规定。

10. 强制拆除。《城市规划法》第40条、第42条规定。

11. 变价抵缴。《海关法》第37条规定。

12. 强制拍卖。《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6条规定。

二、行政处罚和行政强制执行的区别

1. 性质不同。行政处罚是对违反行律规范行为的一种制裁,而行政强制执行不是制裁,不以设定某种新的义务为宗旨,本质上属于执行行为,在相对方开始履行或应允履行行政处理决定或义务时,强制执行措施即应停止。

2. 目的不同。行政强制执行的目的是为了促使被强制人履行法定义务,而行政处罚的主要目的是为了惩戒行政违法行为。

3. 实施的机关不同。行政强制执行除由行政机关实施外,主要由人民依行政机关的申请而实施;而行政处罚只能由行政机关或法定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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