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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主体特征是怎么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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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行政处罚法的颁布对于规范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具有重大意义。该法第三章对行政处罚的主体进行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三类:1. 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2.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3. 机关依法委托的符合条件的组织。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县级工商机关下属的直属机构和内设机构通常不具有行政处罚主体资格。此外,《行政处罚法》还规定了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一般程序和听证程序。一般程序适用于较重的案件、情节复杂的案件以及当事人对于执法人员给予当场处罚的事实认定有分歧的案件。在一般程序中,行政机关需要进行调查取证、告知处罚的事实和依据、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步骤。如果当事人要求举行听证并且符合听证条件的,行政机关应当举行听证会。最后,经过审查调查结果,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根据不同情况作出给予行政处罚、不予行政处罚、撤销案件或者移送司法机关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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