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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强制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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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背景和目的

为了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二、交通运输行政强制的定义和种类

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主要包括:(一)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二)扣押车辆、船舶、设备等财物;(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主要包括:(一)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二)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三)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四)代履行;(五)法律规定的其他强制执行方式。

三、交通运输行政强制的实施程序

对符合法定情形,确有必要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制作《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执行)审批表》,并报经交通运输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违法行为情节显著轻微或者没有明显社会危害的,可以不采取行政强制措施。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实施,并主动出示执法证件。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救济途径。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应当采纳。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并当场送达《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当事人拒绝接收或者未到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四)交通运输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涉及查封、扣押的还应当载明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等。实施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应当制作《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现场笔录》。《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执行)现场笔录》应当由当事人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的,应当在笔录中予以注明。当事人未到场的,应当邀请见证人到场,由见证人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实施行政强制措施二十四小时内向交通运输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四、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的解除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应当及时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决定,制作《解除交通运输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立即退还财物:(一)当事人没有违法行为;(二)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与违法行为无关;(三)交通运输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处理决定,不再需要查封、扣押;(四)查封、扣押期限已经届满;(五)其他不再需要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情形。解除查封、扣押应当立即退还财物;已将鲜活物品或者其他不易保管的财物拍卖或者变卖的,退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款项。变卖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给予补偿。

五、总结

本规定旨在规范交通运输行政强制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通过明确交通运输行政强制的定义和种类,以及实施程序和解除程序,为交通运输行政机关提供了明确的操作指南。同时,也提醒广大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要遵守法律法规,积极配合交通运输行政机关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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