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简易程序主要用于当场作出处罚决定。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人员身份;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诉;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交付当事人。该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写明当事人违法的事实行为、行政处罚的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同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除了简易程序外,一般程序还包括发案与立案、调查取证、案件核审、行政处罚依法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和案件备案和归档等步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