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申请执行: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2. 受理与审查: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提出书面异议。人民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审查,并根据异议理由作出相应裁定。3. 申请复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内向上一级人民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执行。4. 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移交执行书后,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其在指定的期间履行。逾期不履行的,将采取强制执行措施。5. 采取强制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有可能隐匿、转移财产的,执行员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如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