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最高人民关于人民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一般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执结。然而,如果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执行期限的,必须报请本院院长或副院长批准。申请延长执行期限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5日内提出。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如有需要,建议查阅相关法律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