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规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的程序包括简易程序和一般程序、申辩和听证程序、办案人员与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人员分开、作出罚款决定的机关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以及完善行政机关监督制度等。对于违法行为,除了按照简易程序处罚以外,都要依照一般程序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同时规定,行政机关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行政机关应当组织听证。当事人不承担行政机关组织听证的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