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三十五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依法作出行政决定后,当事人在行政机关决定的期限内不履行义务的,具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本章规定强制执行。在强制执行前,行政机关应当事先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催告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并载明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以及涉及金钱给付的金额和给付方式等内容。如果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一般的权利都有时间,以防止权力滥用和造成权利纷杂。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当事人不履行自己的义务或逃避履行义务,另一方可以向申请强制执行。可以以国家的身份对个人财产或其他行为进行和约束,使其履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