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程序包括两个主要步骤。第一步是拘留的决定,由机关或人民进行。对于机关依法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的,由承办单位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签发《拘留证》,由提请批准拘留的单位负责执行。对于人民决定拘留的案件,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后,由检察长决定。决定拘留的案件,人民应当将拘留的决定书送交机关,由机关负责执行。
第二步是拘留的执行,机关在执行拘留时,必须出示拘留证,并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名、按指印。被拘留人如果抗拒拘留,执行人员有权使用强制方法,包括使用戒具。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决定拘留的机关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机关应当予以配合。机关在侦查刑事案件期间,可以根据实际案情的需要,凭借拘留证先将特定的公民拘留。在实施拘留行为之后,若是有证据证明其满足逮捕的条件,那么可以向提出逮捕的请求,若是此请求不被批准,则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为三十七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