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控制主要是指对行政自由裁量行为的司法审查。一般来说,司法对于行政权力的审查是一个惯例,但是司法对于行政自由裁量权的审查却不不是无须证明的权力。因为传统的法治要求司法对于行政进行合法性控制,但是如果司法审查仅仅限定与合法性,那么行政裁量就得不到有效的控制。当世界进入信息时代之后,的自由裁量权又有空前的发展,而对于这一现象,立法机关由于无法满足现实的需求而将立法权大量授予行政机关。那么首先,司法机关开始审查行政裁量,必然要创立相应的原则,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就是德国的合理性原则。这也就是,行政行为除了合法之外,还要合理。何为合理?也就是把行政裁量控制在行政相对人可以接受的范围而已。
接下来我们看看行政程序是如何控制行政裁量的,这对于我们正在进行的行政程序建设有着重要的意义。首先:行政程序公开显示行政行为的全过程。如果有基本法律,就必定需要有“中间”的途径去施行权力。这说明,实体规范并非直接作用于其规范的对象,这一过程需要程序的介入。其次:行政程序赋予行政主体更多程序性义务,赋予行政相对人更多程序性权利。在行政行为运行的过程中,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地位并不平等。正是这种不平等地位决定了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不加以制约极易造成对行政相对利的威胁与侵犯。行政程序的创设初衷就是要改变这种不平等关系,通过对强大的行政权予以控制和约束以有效地保护行政相对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