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拘留的适用条件包括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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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拘留的对象是现行犯或者是重大嫌疑分子,现行犯是指正在实施犯罪的人,重大嫌疑分子是指有证据证明具有重大犯罪嫌疑的人;二是具有法定的紧急情形之一。对于何谓紧急情形,《刑事诉讼法》第80条和第132条对于机关的拘留和人民的拘留作出了不同的规定。

《刑事诉讼法》第80条采用列举的方式,规定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机关可以先行拘留:(1)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2)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3)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4)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5)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6)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7)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机关、人民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拘留有以下特点:1.有权决定采用拘留的机关一般是机关。2.拘留只有在紧急情况下才能采用。3.拘留是一种剥夺公民自由的强制措施。4.拘留是一种临时性措施。5.拘留的对象具有特定性。只能适用于法律严格规定的情形。

拘留的实施机关只能是机关或者是人民,人民是不会直接进行拘留的,并且对于人民受理的案件,如果是需要控制相关人员的,可以采取司法手段进行,而对于人民做出的批捕的决定,一般则是由机关实施,原则上机关是执行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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