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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第几条规定参战士兵退出现役应由当地妥善安排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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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役法”第几条规定参战士兵退出现役应由当地妥善安排工作??《兵役法》中并没有规定参战士兵退出现役应由当地妥善安排工作,但是《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了符合条件的退役士兵由安排工作。《退役士兵安置条例》中规定:第二十九条 退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安排工作: (一)士官服现役满12年的; (二)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 (三)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 (四)是烈士子女的。 符合前款规定条件的退役士兵在艰苦地区和特殊岗位服现役的,优先安排工作;因精神障碍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予以妥善安置。 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退役时自愿选择自主就业的,依照本条例第三章第一节的规定办理。这样解释好理解吗? 该内容由 杨振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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