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有: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证据;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事实证据。
一、分居半年能判离婚吗?
分居半年如果有其他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判决准予离婚的标准是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情形,具体有: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
二、夫妻一方强制起诉离婚的条件是怎么样的?
一方强制诉讼离婚的条件是起诉方能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因为判决准予离婚的条件是需要有事实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主要的情形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等。
三、离婚案6个月内可以强判吗
离婚案6个月后一般不会强判,如果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经破裂,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一方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等情形的,一般判决准予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