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1.授予“全国优秀教师”称号;
2.“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称号;
3.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
4.授予“全国教育系统劳动模范”称号;
法律依据:
《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规定》 第二条 教育行政部门对长期从事教育教学、科学研究和管理、服务工作并取得显著成绩的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分别授予“全国优秀教师”和“全国优秀教育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对其中作出贡献者,由教育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授予“全国模范教师”和“全国教育系统先进工作者”荣誉称号,颁发相应的奖章和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