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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证据能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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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证明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

1、夫妻一方出轨并且与他人有重婚行为或与他人有同居行为的证人证言;

2、夫妻一方间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家庭成员的照片;

3、夫妻一方长期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配偶的报警记录和警方的出警记录;

4、夫妻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双方签订的分居协议或是一方的租赁合同。

一、准予离婚应满足的法定条件有哪些

准予离婚要求满足的法定条件是指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法律规定中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有:重婚或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有或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或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情形。

二、提起离婚诉讼的理由有哪些

提起离婚诉讼的理由如下:

1、夫妻一方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

2、夫妻一方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3、夫妻一方、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4、夫妻一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

5、夫妻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

6、夫妻一方患有法定禁止结婚的疾病,或者一方有生理缺陷,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发生性行为,难以治愈的。

三、有下列情形的,人民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的,人民应当准予离婚:

1、重婚或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2、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3、、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4、因感情不和而分居满两年的;

5、夫妻关系破裂的其他情况。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必须调解无效的,夫妻关系确实破裂的,应当准予离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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