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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与指定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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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定代理,是指根据或指定单位的指定而产生代理权的代理。通常适用于两种情况:(1)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人,而又没有法定代理人的;(2)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指定其中一人为代理人。

委托代理,是指根据被代理人的委托而产生的代理。例如,公民、社会团体、法人委托律师代理诉讼就属于委托代理。

一、借款纠纷传票是否两个人都要去

借款纠纷并不是双方都必须出庭的案件,双方收到传票后,如果不能出庭的,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庭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五十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

二、法定监护人民法典

法定代理人,主要指的是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代理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当事人进行诉讼,并且直接行使诉讼代理权的人;而法定监护人,指的是对没有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财产、人身、和其他一切合法权益负有监护职责的人。法定监护人对应的是对无行为能力人和行为能力人,法定代理人对应的是对被代理人负有专门保护义务并代其进行诉讼的人。

在有关描述、说明对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进行保护或者对其抚养、照顾、管理、教育以及对其造成的损害承担民事责任等法律关系时,使用的是“监护人”。只有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行为能力人为民事法律行为或者参加诉讼时,才使用“法定代理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由他的监护人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之间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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