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一般来说刑事犯罪,机关对案件的侦查期限,有两个阶段。第一阶段是拘留期,一般情况下,刑事诉讼拘留的期限最长为14日。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拘留期限最长为37日。第二阶段是逮捕后:拘留期限届满,构成犯罪的,要在拘留期限届满前报请逮捕,逮捕后机关还有对案件的侦查期间,一般来说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总的来说,拘留期最长不超过37日,逮捕后侦查期不超过三个月。
一、刑事案件的办案的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机关会视情况对其进行刑事拘留,三日内提请批捕,可以延长一至四日,一般会在七日内决定是否批准逮捕,如果是流窜作案、结伙作案或多次作案的重大嫌疑犯,提请批准的时候可以延长至一个月,也就是说刑事拘留一般是十多天,最长三十七天。
逮捕后的侦查期限一般不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的案件,可以经过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如果是交通不便地区、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等可经省级批准再延长二个月。对于可能判十年以下刑罚的嫌疑人,经省级批准再延长二个月。也就是说,在阶段是实践一般是二个半月到三个月左右,最长是八个月。
二、各种刑事强制措施的期限
1、拘传。是司法机关对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强制其到案接受讯问的一种强制措施。拘传持续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小时,不得以连续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2、取保候审。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使其不逃避或妨碍侦查、起诉或审判,并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取保候审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3、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其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和控制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时间最长不超过6个月。
4、拘留。是指、检察机关对于现行犯或重大犯罪嫌疑分子,在遇有法定紧急情况时,临时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内提请人民批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对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人民应当自接到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5、逮捕。是司法机关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剥夺其人身自由,收押于看守所强行进行审查的一种最严厉的强制措施。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2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对刑诉法第126条所规定之案件,在上述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2个月;因特殊原因,在较长时间内不宜交付审判的特别重大复杂的案件,由最高请全国常委会批准延期审理。
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四十四条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案件,应当制作提请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意见书,经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后,在期限届满七日前送请同级人民转报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