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专用内部管理办法》中专用的发售管理规定,通常情况下申请十万元版条件需要具备以下条件,即该企业需要有真实可信的大额购销合同,同时要求每次使用进行付款时金额要在10万元以下。满足该条件后就可以到主管税务局管办税服务厅,在文书受理或综合业务窗口办理增量业务。应提交的资料有如下:1、《纳税人票种核定申请表》;2、《领购簿》;3、相关合同、协议等证明资料;4、经办人和企业法人代表的身份证复印。基本流程如上,但是地方不同,相关规定可能有些出入,具体还需去当地进行咨询。
法律依据:根据《专用内部管理办法》四、专用的发售管理
(一)专用领购簿的管理《专用领购簿》(以下简称领购簿)是一般纳税人用以申请领购专用的凭证,是记录纳税人领购、使用和注销专用情况的帐簿。
1、领购簿的格式和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制定(见附件四)。
实行计算机管理专用发售工作的,其领购簿的格式由省级国税局确定。
2、领购簿由省级国税局负责印制。
3、领购簿的核发。
对经国税局认定的一般纳税人,按以下程序核发领购簿:
(1)县(市)级国税局负责审批纳税人填报的《领取专用领购簿申请书》(附件五)。
(2)专用管理部门负责核发领购簿,核发时应进行以下审核工作:
①审核纳税人《领取专用领购簿申请书》。
②审核盖有“一般纳税人”确认专章的税务登记证(副本)。
③审核经办人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护照、工作证);
④审核纳税人单位财务专用章或专用章印模;上述证件经审核无误后,专用发售部门方可填发领购簿,并依次编写领购簿号码。
(3)纳税人需要变更领购专用种类、数量限额和购票员的,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国税局审批后,由专用管理部门变更领购簿中的相关内容。
对需要变更财务专用章、专用章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应收缴旧的领购簿,重新核发领购簿。
4、纳税人发生解散、破产、撤销以及其他情形,依法终止纳税义务的,税务机关应在注销税务登记前,缴销领购簿。
纳税人违反专用使用法规被国税局处以停止使用专用的,专用管理部门应暂扣或缴销领购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