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非法持有伪造的普通罪的构成要件
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对的管理制度,犯罪对象是各类,包括普通、专用和专业。
专用是专用于纳税人销售或者提供应税项目的一种。专用既具有普通所具有的内涵,同时还具有比普通更特殊的作用。它不仅是记载商品销售额和税额的财务收支凭证,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购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是购货方据以抵扣税款的法定凭证,对的计算起着关键性作用。
依照国家法律和有关规定,应当严格依法管理,严禁虚开、伪造和出售。非法持有伪造的,就可能使伪造的在社会上得以使用,从而危害社会经济秩序。为了从源头上堵住伪造的造成危害,不仅严禁伪造,还严禁非法持有伪造的,防止非法持有者利用伪造的进行其他违法犯罪活动。
2、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持有伪造的数量较大的行为。犯罪对象是伪造的各种。
“伪造的”是指仿照的内容、专用纸、荧光油墨、形状、图案、色彩等,使用印制、复印、描绘等手段制造的假。
从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伪造”主要是非法印制。“非法”是指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有关规定。“持有”是指对伪造的实际占有、携有、藏有或者其他方式持有伪造的的行为。
非法持有必须达到数量较大的才构成本罪。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主观方面由故意构成,即明知是伪造的而非法持有。过失不构成本罪。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条 盗窃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使用欺骗手段骗取专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