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基层代表大会的职权主要是:1、听取和审查同级委员会的报告;2、听取和审查同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报告,不设纪律检查委员会的,纪检工作可作为报告的一个内容;3、讨论本级党组织及党组织职权范围内的重大问题并做出决议;4、选举同级党的委员会,选举同级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
唐山市党代表大会代表调研与视察工作制度(试行)为使党代表充分行使职权,切实加强党内监督,充分发挥党代表在闭会期间的作用,根据《关于<中国党全国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暂行条例>的实施办法》、《中国党唐山市代表大会代表任期制实施细则(试行)》和党内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调研、视察的原则
经批准,党代表可根据需要,对全市党的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情况进行调研、视察。调研、视察活动要坚持灵活多样、务求实效、推动工作的原则,可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调研、视察可由统一组织,也可受委托由代表组组织。
二、调研、视察的方式
(一)知情调研、视察。结合平时工作进行,通过组织代表调研、视察,开阔代表视野,增强代表对党和国家方针
贯彻执行情况和全市各项事业发展情况的认识,对党代表大会决议、各项重大决策的落实情况取得直观印象,并对发现的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督办调研、视察。配合的重要工作部署进行,通过调研、视察,总结经验、发现问题、督促落实,并向和有关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应邀调研、视察。受某一部门或单位的邀请而组织的调研、视察,如重大项目的立项、规划、实施等。通过调研、视察,集思广益,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促进工作。
(四)专题调研、视察。针对市内重点工作、重要项目等,进行专题调研和视察,撰写调研报告,为决策提供参考依据。
三、调研、视察的要求
(一)党代表在调研、视察中,要坚持扎实细致的工作作风,深入基层,深入第一线,通过听取汇报、开座谈会、走访、询问、现场察看等多种形式,了解实情,找准问题。
(二)党代表在调研、视察时,对于发现的问题可以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但不直接处理问题。对党代表在调研、视察中提出的建议、意见,应当由被调研、视察单位处理的,被调研、视察单位应当场答复党代表。
(三)根据需要,党代表的调研、视察活动可以同、政协委员的视察联合进行。
(四)调研、视察之前,一般应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通知,被调研、视察单位应按要求作好相关准备工作。调研、视察结束后,要形成专题报告,报党代表联络办公室。
区党代表联络工作室职责
一、负责指导基层党代表大会的选举工作
二、负责区党代表大会召开前的代表资格初步审查工作
三、对党代表的意见、建议、提议进行登记、整理并向区委报告
四、根据区委的意见,将代表的意见、建议、提议交有关部门处理,并对有关部门的办理情况进行督查
五、向党代表回复所提意见、建议、提议的办理情况,并通报有关情况
六、及时向党代表通报区委的重大活动和决策,增强党代表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的意识
七、有计划地组织党代表参加学习培训,组织党代表开展视察、评议等活动,提高其履行代表职责的能力
八、有计划地组织党代表列席区委、区纪委的相关工作会议
九、做好其他联络和服务党代表的工作
区党代表工作室职责
一、经常听取党员群众的意见建议,及时向上级党组织和区党代表联络工作室报告,做好党员群众的思想政治工作
二、有组织、有计划地开展视察、调研、座谈、评议、征求意见等活动
三、按照规定程序向区委及有关部门、单位提出属于职权范围内的提议
四、及时掌握和了解基层党组织贯彻落实上级路线、方针、情况,及时传达、宣传并带头贯彻上级党组织的各项决定
五、应邀参加和列席区委、区纪委的相关工作会议,参与讨论研究党的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等有关重大事项
六、对区委、区纪委及其领导班子成员的思想、工作、作风、廉政建设等情况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等进行监督
七、完成区委和区党代表联络工作室安排的其他工作任务
党代表提议办理规定
一、党代表接待党员群众时,对基层反映的实际难题,党代表个人能够解决的,要立即解决,同时向区党代表联络工作室填报接待党员群众受理表;涉及多个部门单位或党代表个人一时难以解决的,及时向区党代表联络工作室报送提议二、区党代表联络工作室在收到代表提议两日内,提出处
理意见,登记党代表意见承办单,注明承办单位、办理时限建议等相关内容
三、党代表意见承办单经区委组织部分管审核、组织签发、有关区领导会签后,转承办单位限期办理,并附相关复印件
四、区党代表联络工作室定期筛选代表提出的重要提议,实行区领导挂包责任制,进行重点督查督办,切实提高承办单位的重视程度
五、建立党代表重要提议工作台帐,明确提议要点、承办单位、具体责任人、工作标准、完成时限等内容,每周至少调度一次办理进展情况,确保重要提议得到及时有效落实
六、承办单位办理结果一般由区党代表联络工作室在办理时限结束三日内向代表进行反馈并征求意见,有关资料及时整理存档
一、党代表年会制度
党代表年会制度,就是县委每年召开一次党代表大会,行使党代表大会代表职权,研究和解决事关全县党的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各项事业等重大事项的会议制度。党代表大会年会制度是党代表常任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党代表大会年会一般在县委全委会或县委常委会总结全年工作后,县、县政协例会前召开党代表大会年会必须有四分之三以上代表到会方能举行。
(一)年会职责。县党代表大会(年会)是全县党的最高权力机关。其职责如下:听取和审议县委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县纪委工作报告;听取和审议县委关于选拔任用干部工作情况报告;审议和决定县委提出的涉及全县三个文明建设的中长期发展战略、指导方针和基本原则;对全县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大问题作出决议;对全县加强党的自身建设的有关重大问题作出决定;选举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和代表会议的代表;审议通过要求全县各级党组织和广大党员保证贯彻执行县委主张的决议,修改或撤销本级党代表大会和县委已作出的决议、决定中不妥或错误的部分;听取和审议县委常委个人述职述廉报告,对县委、县纪委领导班子及其成员进行民主评议和测评。听取和审议县委提请通过的其它重要问题。
(二)议题确定。党代表大会年会召开前,组织代表开展活
动,征求党代表对本年度县委工作的意见、建议以及对下年度全县党的建设、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工作思路的意见和建议;党代表大会年会议题一般应在会议开幕前10天由县委、代表团或十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议题由县委常委会讨论确定。其中,五分之一以上代表联名提出或三个以上代表团同时提出的提案,必须列为会议的正式议题。
(三)决议实施。年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由县委组织实施,并向下次年会报告执行情况。年会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原则上不得更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更改的,由县委决定,并及时向代表通报,说明情况;凡属重要决议应形成书面文件,发至县委职能部门和全体代表,通报同级机关,也可视具体内容向基层党组织、民主党派和人民团体通报;各级党组织要结合实际抓好年会决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年会精神的贯彻落实情况由县纪委和县委组织部牵头及时进行督查。
二、党代表视察制度党代表视察制度,就是党代表采取视察的形式,深入基层,调查了解各级党组织履行县委部署的各项工作任务完成情况,搜集党员、群众意见和建议的制度。党代表视察工作时应出示党代表证件。各级党组织和党员个人都必须尊重党代表的权利,支持党代表依法进行视察活动。代表视察主要内容是:党的建设、经济和社会发展、干部群众的思想状况以及人民群众普遍关心议题的有关情况等。代表视察形式主要
有三种:全面视察。即党代会召开前的适当时间。统一安排党代表就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三个文明建设中的重大问题进行视察调研。专题视察。党代表可根据党代会议题要求、县委安排部署或年度工作计划进行专题视察。就地视察。党代表经县委组织部同意后,可以由部分党代表联合进行视察调研,对本部门、本区域党员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实地查看,听取群众的意愿和要求,充分反映社情。视察结束后,党代表要形成视察报告报县委。
三、党代表质询监督制度党代表质询监督制度,就是县委以召开质询会的形式,由党代表对各级党组织的工作提出质询、进行监督,各级党组织予以解答和落实的一项制度。质询会每年召开两次,分别在年中、年末举行。参加质询的党代表名额由县委根据所质询内容确定。质询会邀请部分党员旁听,名额由县委确定。在会议前7天以县委名义发布公告,公布会议的时间、地点、议题,明确质询党代表和旁听党员的名额、参加质询党代表和参加旁听党员的条件及参加会议期间的权力。被质询单位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拟出答询提纲,并经单位党组织集体讨论同意后,作为正式答询意见。据实汇报。在质询会上,由被质询的各级党组织主要领导客观、如实、负责地回答党代表质询的问题;会上如暂不能做出回答的,会后作出书面答复并及时通报。质询会结束后,由县委及时整理会议情况
材料,并形成会议纪要下发到全县有关基层党组织。建立整改台帐。有关党组织要针对被质询问题及时研究,建立台帐,明确责任人和落实时限,将整改结果反馈给提出质询的党代表,并上报县委。
四、党代表评议制度
党代表评议制度,就是党代表在每年的党代表大会年会上,
对县委常委和其他县委委员工作进行评议的一项制度。党代表对县委常委和其他县委委员的评议,一般安排在党代表大会(年会)上,参会党代表到会人数必须达到四分之三方能进行评议。
(一)评议内容。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以及县党代会决议、决定精神的情况;完成任期或年度工作目标任务情况;领导班子贯彻民主集中制、勤政廉政和工作作风情况;大会认为应当进行评议和测评的其它事项。
(二)主要程序。认真听取、审议县委常委和其他县委委员个人述职述廉报告;采取写票的方式对县委常委和其他县委委员进行民主评议或测评;当场唱票、计票,公布得票情况。
(三)结果运用。县委将把评议结果作为县委常委和其他县委委员年度考核以及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对于当年评议结果后三名的,县委与之诫勉谈话。
五、党代表提案制
党代表提案制度,就是党代表按照规定格式书面向县委提出建设性提案,经县委组织部审查立案,交付有关部门或单位解决处理的制度。
(一)内容及格式。提案要重点围绕全县工作全局和重点工作部署、重要举措以及群众关心的热点、焦点问题等方面提出。党代表联名提出的提案,发起人签名应当列于首位;以基层党组织名义提出的提案,须由该党组织负责人签名。提案格式由提案人姓名、联系方式、提案名称、对案由的分析、具体建议和答复方式六部分组成,答复方式可选择面谈、书面答复。
(二)工作程序。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征集提案;对提案进行审查立案,确定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办理提案;对提案的办理进行检查和监督,推动提案的办理和落实;对提案及其办理进行综合分析,形成报告,报县委常委会。
(三)提案办理。党代表提案工作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临时召集。对于立案的提案,自收到后10日内交办。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办理的,应当确定主办单位。承办单位在办理提案过程中,应当及时与党代表联系,听取党代表意见。对党代表联名或基层党组织提出的提案,可以只征求牵头人或负责人的意见。党代表对办理结果有异议的,经县委审核后,责成承办单位进一步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