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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事故造成人身伤害,如何进行保险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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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可向保险公司申请赔偿。被保险人需提供保险单、索赔申请书、事故证明等资料。第三者受伤需提供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伤残程度证明等。财产损失需提供清单和法律文书。其他必要证明和资料也可提供。交强险保险条例规定,受伤人员抢救费用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无责任的也可垫付。保险公司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法律分析

机动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的,需要由机关确定机动车承担的责任,然后按照责任承担事故的损失赔偿,在赔偿结束以后,按照保险合同条款中投保内容申请保险理赔。理赔时,首先是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资料,保险理赔窗口受理审核,保险公司上级审批同意,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保险金的数额后,支付相应的赔偿。为了抢救受伤人员的,可以让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给予预付。

1.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应向保险人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正本和保险费交付凭证;

(2)索赔申请书;

(3)第三者或其代理人向被保险人提出损害赔偿的相关材料;

(4)有关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

2.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损害的还需要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二级以上或保险人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原始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及病历;造成第三者伤残的,还应提供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伤残鉴定资格的医疗机构出具的伤残程度证明;造成第三者死亡的,还应提供机关或医疗机构出具的死亡证明书;

3.造成第三者财产损失的,应提供:财产损失清单、费用清单;生效的法律文书(包括裁定书、裁决书、判决书、调解书等);

4.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索赔有关的、必要的,并能证明损失性质、原因和程度的其他证明和资料。例如:(1)被保险人身份证复印件,(2)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银行账号,(3)驾驶证正副本及复印件,(4)行驶证正副本及复印件

5.依据交强险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受伤需要抢救的,保险人在接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书面通知和医疗机构出具的抢救费用清单后,按照卫生主管部门组织制定的交通事故人员创伤临床诊疗指南和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进行核实。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人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被保险人在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保险人在无责任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结语

机动车在保险期内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后,需要按照责任承担事故的损失进行赔偿。在保险理赔过程中,被保险人需向保险公司提交相关资料并经过审核审批,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并支付赔偿。为了抢救受伤人员,保险公司可在交强险赔偿范围内提供预付。被保险人请求赔偿时需提供保险单、索赔申请书、事故证明等证明和资料。对于第三者人身损害,还需提供医疗费用收据、诊断证明、病历等;对于第三者财产损失,需提供财产损失清单、法律文书等。其他与索赔相关的证明和资料也需提供。根据交强险保险条例,对于抢救费用,保险人在核实后可垫付,并有权向致害人追偿。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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