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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的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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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一、采购法的基本原则:
1、公开透明原则。采购要公开发布采购信息,公开开标,公开中标结果,使供应商获得同等的信息。为了保证信息的公开,《采购法》第十一条规定,采购的信息应当在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及时向社会公开发布。第六十三条还规定,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应当公开。采购人在采购活动完成后,应当将采购结果予以公布。
2、公平竞争原则。公平竞争要求在竞争的前提下公平地开展采购活动,首先是要将竞争机制引入采购活动中,使采购物有所值;其次是竞争必须公平,不能设置不正当的条件妨碍充分竞争。所以,采购法规定采购以公开招标为主要方式。
3、公正原则。平等对待供应商,使其享有同等的权利并履行相应的义务,不歧视任何一方。采购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评标时按事先公布的标准对待所有的供应商。
4、诚实信用原则。这是民商法的一般原则,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要求,采购引入市场竞争机制,供应商在竞争过程中应当诚实信用。
二、采购法的基本原则的意义:
采购法的基本原则,是其效力贯穿于整个采购法律制度和规范之中的根本规则,是指导采购立法、司法和进行采购活动的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它在采购法体系中起凝聚和统摄作用,同时又成为构造采购法律规范体系之根本所在。“它可以弥补在其自身逻辑演绎中经常发生法律适用脱离法律之最初目标的弊端。

法律客观:

《单位集中采购管理实施办法》第五条
主管部门应当明确内设机构牵头负责采购工作。属于集中采购目录的项目,应当按照规定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已经设立部门集中采购机构的,应当由部门集中采购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未设立的,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或经财政部门认定资格的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代理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六条
集中采购项目达到规定的公开招标数额标准的,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因特殊情况需要采用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或单一来源等采购方式的,单位应当在采购活动开始前报经财政部批准。因废标需要采取其他采购方式采购的,应当在作出废标处理决定后由单位或集中采购机构报财政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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