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制度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制度市统计局行政执法责任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建设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明、廉洁高效的机关,保障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责任制,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的执法权限和职责分工,将执法责任分解到所属机构,落实到每个执法岗位,并对其进行监督、考核和奖惩的工作制度。
第三条本机关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
第四条建立和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应当遵循职权法定、公开公正的原则,做到权责明确、执法严明、有错必纠。
第五条本机关的法规处在局党组的领导下,负责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本机关建立、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具体工作;
(二)指导、监督检查、考核下级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
(三)组织宣传、贯彻实施国家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规定和本办法;
(四)有关行政执法责任制的其他工作职责。
第六条行政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机关的行政执法责任制工作承担领导责任。
第七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以及本机关的机构设置和职能配置,明确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的行政执法职责,全面、准确地实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法制机构负责建立法制宣传制度,做好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提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法制观念以及守法、用法的自觉性。同时负责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行政执法问题的咨询,应当及时、准确地给予解答。
第九条建立行政执法人员法制培训制度,定期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培训。行政执法人员必须经培训,考试合格,才能取得行政执法资格。
第十条本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必须符合、法律、行规、的决定、命令、国家的方针及本省的地方性法规、规章,维制的统一;必须紧密结合本地实际,加强调研和论证,增强规范性文件的可操作性。并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报送有审查权的上一级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行政机关应实行政务公开,将本机关的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法程序、举报电话等向社会公示,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监督。涉及行政许可的,应当公布办理的条件、程序、期限;涉及收费的,应当公布收费项目、标准和依据。
第十二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行政执法行为,必须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不得超越或者滥用职权。
第十三条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责任、完善监督,依法行使行政许可权。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及时的原则,减少环节、简化程序、提高效率。
第十四条严格执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的规定,不得对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规定罚款指标,不得将罚款数额与行政执法机构的经费或者行政执法人员的福利待遇挂钩,不得将法定职责转化为有偿服务,不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没收入。
第十五条采取措施落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行政赔偿制度,认真办理行政复议案件和行政赔偿案件,依法参加行政诉讼活动。认真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行政复议决定或者判决、裁定。
第十六条结合本机关的实际,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对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过错责任及时调查、追究。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行为规范:
(一)忠于国家,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忠于职守,严格依法履行职责,维律的尊严和机关的形象;
(三)倾听群众意见,维护群众利益,努力为人民服务;
(四)保守国家秘密,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五)公正廉洁,克己奉公;
(六)执行职务时举止端庄,仪表整洁,用语文明;
(七)自觉接受法律监督、社会监督及其他监督。
第十行政执法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机关声誉的言论,组织或者参与反对机关的活动;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提出申诉、举报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进行打击报复;
(四)贪污、受贿或者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滥用职权,难群众,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泄露国家秘密,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七)参与、支持或者包庇违法行为;
(八)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九)其他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九条每年对所属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履行行政执法工作职责情况进行考核。对行政执法人员进行考核可以与公务员考核结合进行。
第二十条对被考核人员进行考核后,应当作出优秀、合格或者不合格的结论。
第二十一条对在行政执法责任制考核中被评为优秀的行政执法部门,由考核机关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年十月二十日?市统计局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局行政执法案卷评议审查工作,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促进行政执法单位及其行政执法人员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人员综合素质,根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对局系统各行政执法单位及执法人员进行评议审查,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单位,是指依法或受委托履行国家赋予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行政管理行为中具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人员,是指持有行政执法证件的工作人员以及行使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等行政管理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五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是指由局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组成评查工作小组,对全市统计系统办结的行政处罚和行政复议案卷是否合法、准确、适当、规范进行评议审查。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由局法规处会同有关处室组成评查工作小组进行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活动;
(二)听取被评查单位自查情况的汇报;
(三)评查工作小组从执法资格、收集证据、认定事实、适用法律、规范程序、办结时限、文书格式、案卷整理等八个方面进行评议审查;
(四)综合确定评查结果。
第七条案卷评查标准主要包括八个方面:一是执法主体合法。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行使由司法机关或其他行政机关行使的职权,不得违反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越权办案。二是认定事实清楚。对具体实施违法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认定准确无误,对当事人实施违法行为的时间、地点、实施手段、性质、结果及标的物、数额等主要事实认定清楚。三是证据确凿充分。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要求,包括物证、书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查笔录、现场检查笔录等;案卷中的证据应当具有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四是符合法定程序。案卷必须符合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全部处罚程序。五是适用法律依据正确。要求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正确地适用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具体包括,适用的法律依据必须是已公布有效的,符合立法法规定的法律适用规则,适用依据的条款必须正确全面,实施行政处罚不得依据法律、法规、规章以外的规范性文件。六是过罚相当。所实施的行政处罚必须与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相适应,必须符合公正、合理原则。七是文书完整。外部文书、内部文书必须齐全。八是文书制作规范。文书的内容应当规范,语言应当正确,效力应当稳定,必须使用现行有效的执法文书。
第建立案卷评查的相关制度。主要包括:
1、案卷分类制度。警告一类,罚款一类。2、案卷评查结果通报反馈制度。根据评查方式的不同,定期不定期地对案卷评查结果在不同的范围进行通报,及时向办案人员反馈评查结果。
3、案卷讲评制度。对典型的案卷进行个案讲评,或者结合一个阶段的评查情况进行综合讲评。
4、评查结果复议制度。如果对案件评查结果有异议,办案人员可提出书面复议意见,切实保证评查结果的准确。
三、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的操作方式
第九条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工作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严格程序和标准,实行回避制度,确保案卷评查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主要采取以下五种方式:
(一)日常评查。这种评查主要由法规处承办,结合案件审核,对每个一般程序案件和听证程序案件的案卷进行评查,并将评查情况记录归档。对简易程序案件,结合备案数量,每5起案件评查一次。
(二)重点案件全程跟踪评查。普通案件由于事实比较清楚,法律适应比较明晰,因而评查工作一般在案件调查结束之后。而对事实难以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有歧义的重大复杂案件,评查组织从立案就开始提前介入,防止出现案件办理先天不足,防患于未然。
(三)定期召开疑难案件研讨会进行评查。坚持每半年召开一次疑难案件研讨会,由市局的执法人员提供自己办理的案件,在会上进行集体“会诊”。对质量高的案件,提供给大家学习交流。对有明显瑕疵的案件,找准症结和根源,做到举一反三,对大家都有警示作用。
(四)通过执法检查对案卷进行评查。除了市法制办部署的每年的行政执法检查,每季度和半年组织全市性的执法检查。每次检查结束,召集全市的执法人员召开正反典型现场观摩会,通报全市检查情况,以激励先进,鞭策后进。
第十条本制度由局法规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二OO九年十月二十日市统计局重大行政处罚案件集体讨论制度
一、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依法行政工作,防止错案、随意办案等问题的发生,做到依法管理、依法行政、执法必严、违法必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二、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标准
(一)违法案件的当事人是个人,依照违法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处以5000元以上罚款的;
(二)违法案件的当事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违法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律、法规处以20000元以上罚款的。
(三)违法案件的当事人是科以上领导干部,依照违法的事实和相关的法制、法规给予行政处分的。
三、重大行政处罚案件应当由市统计局统计违法违纪案件评审工作领导小组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
(一)办案人员及相关人员介绍案件的违法事实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意见;
(二)对重大行政处罚案件的违法事实是否属实进行审查;
(三)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否适当进行讨论、审查;
(四)对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是否符合法定程序进行审查。
五、经集体讨论形成行政处罚决定,由案件主办统计执法员填制行政处罚决定书,并按规定送达当事人,报市法制办备案。行政处罚决定一经作出,任何人不得擅自变更或撤销。
六、根据集体讨论的意见,由案件主办统计执法员做好重大统计违法案件集体审议决定书,装入统计违法案件卷宗归档保存。
七、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市统计局统计违法案件审理制度
第一条为了规范统计行政违法案件审理工作,坚持集体审理制,保证依法行政,确保市统计局正确行使统计行政处罚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统计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凡是适用行政处罚一般程序的统计违法案件,必须经过审理程序,否则以构成违反执法程序处理。
第三条审理统计违法案件,应遵循依法、公正、全面、客观、实事求是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第四条本局成立案件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案审会),负责审理本局查处的统计违法案件。案审会由、副、法规处、工业处、投资处、贸易处、监察室负责人组成。任案审会主任,分管法制工作的副任案审会副主任。
第五条下列人员可列席案审会:
(一)办案机构负责人,检查组组长或主要承办人;
(二)案审会主任或副主任认为需要列席的有关人员。
第六条统计违法案件审理的主要内容:
(一)案件是否具有管辖权;
(二)当事人基本情况是否清楚;
(三)案件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充足;
(四)案件定性是否准确;
(五)处罚适用法律依据是否准确;
(六)处罚是否适当;
(七)程序是否合法。
第七条统计违法案件的审理分初审、一审和二审。法规处负责初审工作,案审会主任委托副主任负责组织一般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工作,案审会主任负责组织较大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工作。
第重大大统计违法案件是指情节复杂或者重大的违法行为,必须给予2万元以上罚款、或通报批评、或给予科以上干部行政处分等较重处罚的案件。
第九条办案机构在检查结束后10日内,呈报审理的案件,应具备以下材料:
(一)立案审批表;
(二)立案依据;
(三)全部证据材料;
(四)其他相关材料。
第十条法规处初审后将案卷材料报送一审。
第十一条案审会根据案件审理的原则和内容进行审理,确定处理意见。案审会提出处理意见根据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不同意见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根据一审确定的处理意见,由法规处按规定程序告知当事人并执行陈述、申辩和听证程序。
第十三条经过当事人陈述、申辩和听证程序,办案机构将案卷材料呈报二审。案审会审理后提出处理决定交法规处处理。
第十四条法规处根据案审会提出的处理决定,在10日内作出处理,并将法律文书送达当事人。年十月二十日市统计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市统计局是市统计管理的职能部门和行政执法机关。为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确保公开、公平、公正执法,把本局行政执法活动纳入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的轨道,特制定本制度。
一、行政执法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
(三)全国经济普查条例
(四)全国农业普查条例
(五)江苏省统计管理条例
(六)统计执法检查规定;(七)统计从业资格认定办法;
(八)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
(九)江苏省统计管理奖惩办法。
二、行政执法主要职责:
(一)?制定统计调查计划,部署和检查本行政区域内的依法开展统计工作的情况。
(二)组织国家统计调查、地方统计调查,确保准确、及时、全面搜集、整理、提供统计资料。
(三)?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实行统计监督。
(四)?管理和协调各部门制定的统计调查表和统计标准,依法管理和审批民间统计调查活动。
(五)强化统计行政管理,依法开展统计行政执法。
(六)管理和监督统计人员持证上岗。
三、行政执法要求:文明执法,态度热情;工作认真,程序规范;方便群众,服务基层;保证时效,确保质量。
四、行政执法主要内容及办事期限:
(一)?统计违法案件处罚:
1、按简易程序处理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按一般程序处理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应当在7日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履行告知程序。当事人听证要求在?3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60天内提出,逾期者视为放弃权利。
2、符合听证要求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本局应认真组织听证。
3、当事人在有效期内对行政处罚申请复议的,由本局报市或江苏省统计局受理复议。
4、随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由本局法规处办理统计行政执法的来信来访接待、登记、呈阅、转办、交办、催办、结案等工作。
(二)?统计调查项目审批:各部门建立系统外统计调查项目,应以正式文件向本局申请立项,并提供统计登记证书、依据、调查方案,填写审批表。本局自收到审批表起1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准予立项的,本局在随后5个工作日内制作批复文件。在紧急或特殊情形下的调查项目审批适用简易程序。
五、监督处理的主要内容:
(一)?统计行政处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处罚不当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二)?未按法定程序或不认真审核有关材料,错办、错发证照的。
(三)?未按本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办理有关手续或有关证照的。
六、设立投诉电话:任何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市统计局的行政执法活动有权监督和举报。监督举报电话:6XXXX年十月二十日市统计局行政执法投诉制度为了加强统计行政执法工作,规范统计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投诉范围
(一)统计行政机关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上级统计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投诉:
1、作出具体的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适当,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或者国家利益造成严重损失的;
2、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超越职权,造成不良后果的;
3、以行政执法权为本单位谋取私利的;
4、不按有关规定的期限处理违法行为的;
5、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违法行为。
(二)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工作人员在统计行政执法活动中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受具体行政行为侵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向本级统计行政执法机关投诉,或者上级统计行政执法机关或者同级投诉。
1、滥用职权、滥施处罚造成不良后果的;
2、适用法律、法规、规章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造成不良后果的;
3、对投诉行政执法中违法问题的投诉人,或者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单位或者个人打击报复的;
4、在行政执法工作中徇私枉法、索贿受贿,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
5、在统计行政执法工作中泄露或者其他应当保密的商业、技术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
6、推诿不履行法定职责的;
7、应当给予行政处分的其他行为。
二、投诉受理
(一)受理部门法制工作机构或负责人负责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级统计行政执法机关的投诉。
(二)受理程序
1、受理:及时受理并做好记录;
2、立案:七日内报主管领导批准立案;
3、调查:由两名以上执法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十五日内向本级法制工作机构或负责人提交调查终结报告及证据材料。
4、处理:按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由领导集体讨论,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确定违法行政责任人及追究形式,需由监察、人事部门作出处理决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三、投诉处理告知对违法行政责任人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及时将处理决定书面通知责任人。责任人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依照有关规定向原处理机关申请复核或者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复核和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四、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市统计局统计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为了加强和规范统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规、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对辖区内所有单位的统计工作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检查。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我局对有关统计的法律、法规、及各项规章制度的贯彻和执行行为。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认为我局的行政执法行为违法,有权向上级行政机关举报、控告和投诉。
第四条监察室负责市行政区域内的统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
第五条在行政执法监督中发生争议的,由上级统计行政管理部门裁决。
第六条行政执法监督履行下列职责:
(一)审查本部门制度的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二)监督检查本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和适当性;
(三)审查行政执法主体的合法性;
(四)负责本部门行政执法人员资格认证和行政执法证件监督管理;
(五)纠正本部门违法、不当的行政行为;
(六)负责处理本部门在行政执法中产生的争议,如举行听证、行政复议和应诉;
(七)指导、参与本部门的行政执法检查;
(八)办理市和上级行政执法监督机关交办的其他行政执法监督事项。
第七条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应当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行政执法业务知识,忠于职守,办事公正、清正廉洁。开展行政执法监督活动,应当出示统计行政执法监督证。
第我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加强对本部门具体行政行为的监督,监督的重点是:
(一)执法人员不按规定取得行政执法证件并亮证执法;
(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不具备行政执法主体资格;
(三)执法机构中不履行职责;
(四)行政处罚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适用依据不正确;
(五)具体行政行为不适当;
(六)不遵守行政执法程序。被监督的行政执法机构和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九条我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对属于本部门管辖的投诉、应予受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并告知投诉人。
第十条我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投诉的执法机构。被投诉的执法机构应当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交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一条我局的具体行政行为有本制度
第所列情形之一的,我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应通知执法机构或执法人员自行纠正,局执法机构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职责的,应督促其履行或者责令限期履行职责。局执法机构对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后,应当将纠正结果或者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送局行政执法监督机构备案,并报送市法制办备案。被纠正或撤销的具体行为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经济组织财物的,应责令退还。确实无法退还的,予以收缴,上交国库。
第十二条我局负责从事行政执法监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由我局给予通报批评并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直至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利用行政执法监督权为本单位或者个人谋取私利的;
(二)失职或者越权,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拒不受理投诉的;
(四)有其他违法行政行为的。
第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年十月二十日市统计局行政复议制度为了切实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以下简称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复议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统计行政复议机构及职责设立复议机构市统计局行政复议领导小组,由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为副组长、其他局领导和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统计行政复议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法规处。复议案件由行政复议领导小组集中审理,复议办公室具体办理统计行政复议事宜。统计行政复议遵循的原则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统计行政复议受理范围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辖市区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向市统计局或同级申请行政复议,提出行政复议的期限应当在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60日提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统计行政复议办理程序
一、接受统计行政复议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申请包括书面申请和口头申请。
(一)申请人书面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可以采取当面递交、邮寄或者传真等方式提出统计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以电子邮件的形式提出统计行政复议申请。
(二)申请人书面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复议案件办理人应检查以下内容:
1、统计复议申请书应载明下列事项:(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2)被申请人的名称;(3)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4)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2、证明申请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证件。(1)申请人是法人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明书;(2)申请人是其他组织的,应当提交有关机关对该组织成立时的批复。(3)委托代理人参加行政复议的,应当提交有效的委托代理文书;(4)承受已经终止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复议的,应当提交承受权利的证明;
3、合伙企业申请行政复议的,应当以核准登记的企业为申请人,由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代表该企业参加行政复议;其他合伙组织申请行政复议的,由合伙人共同申请行政复议。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其他组织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由该组织的主要负责人代表该组织参加统计行政复议;没有负责人的,由共同推选的其他成员代表该组织参加统计行政复议。
4、股份制企业的股东大会、股东代表大会、董事会认为辖市区统计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企业合法权益的,可以以企业的名义申请统计行政复议。
5、被申请人(辖市区统计局)作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时间或申请人知道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时间以及作出具体统计行政行为的证明材料。
6、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超过法定复议期限申请复议的,应提交有效的证据证明。
7、申请人在行政复议机关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同时,是否已经向人民起诉,人民是否已经受理。
8、其他必要的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以口头方式申请统计行政复议的,复议案件办理人应当按照书面申请的要求当场为申请人制作行政复议案件口头申请笔录,并经申请人确认。申请人应当提交相关材料。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应当提供证明材料:
1、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统计法定职责的,提供曾经要求被申请人履行统计法定职责而被申请人未履行的证明材料;
2、申请行政复议时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提供受具体统计行政行为侵害而造成损害的证明材料;
3、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申请人提供证据材料的其他情形。
(五)统计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人填写收案登记单,将盖章的收件登记单复印给申请人作收件证明。
二、统计行政复议申请审查、受理
(一)统计行政复议案件办理人自收件之日起5日内提出具体审查意见。
1、对符合统计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但不属于本级机关受理的统计行政复议申请,制作统计行政复议告知书,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
2、对经审查不符合统计行政复议受理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制作不予受理决定书;
3、统计行政复议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自收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5日内书面通知申请人补正,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申请人放弃统计行政复议申请(补正申请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行政复议审理期限)。
4、对经审查符合行政复议受理条件且属于市统计局受理范围的统计行政复议申请,复议案件办理人员提出初审意见,经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统计行政复议领导小组负责人审批后立案。
5、上级机关责令受理的统计行政复议申请,按照受理程序办理。
(二)在受理统计行政复议申请过程中,承办人与本行政复议申请人、被申请人或代理人、第三人有亲属关系、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承办人应当回避。
三、统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
(一)经批准受理的统计行政复议案件,应当由2名以上行政复议人员参加。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实行集体讨论确定。案件审理中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建议负责人批准后,邀请有关专家咨询。
(二)行政复议办公室应当自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7日内将行政复议答复通知书与复议申请书副本或者口头申请笔录复印件一起填写送达回证送达被申请人,送达也可挂号邮寄。
(三)承办人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以外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被审查的具体统计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经统计行政复议领导小组组长同意,可以通知其作为第三人参加统计行政复议。
(四)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方式。根据案件情况,认为有必要,复议人员2人以上进行实地调查核实。申请人要求或者同意公开审理的行政复议案件,经研究同意,可以公开审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行政复议案件不公开审理。
(五)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相关规定,无法继续审理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不符合本级复议机关受理条件的,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驳回行政复议申请。
2、其他复议机关已经受理的,应及时沟通,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报共同的上一级行政机关指定受理。由其他机关受理的,按终止处理。
3、不属于本级复议机关受理的,及时将复议申请移交应该受理的复议机关,并将移送情况告知当事人。
4、申请人已经就同一具体统计行政行为向人民起诉,人民已经受理的,按撤回复议申请处理。
(六)在审查时发现被申请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合法的,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7条的规定处理。处理期间,制作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送达复议当事人,并中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
(七)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需停止执行的,经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制作停止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决定书,送达复议当事人。
(八)作出统计行政复议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统计行政复议申请的,应当说明理由,由承办人审查提出是否同意撤回的初审意见,经复议办公室负责人审核后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送达当事人。
(九)统计行政复议期间,被申请人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而申请人又不同意撤回复议申请的,应继续对原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
(十)申请人对统计机构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案件,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自愿达成和解的,应当向行政复议机构提交书面和解协议;经审查和解内容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经复议办公室负责人批准后准许和解,该行政复议终止。(十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按照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1、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统计机构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申请行政复议的;
2、当事人之间的行政赔偿或者行政补偿纠纷。当事人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行政复议调解书。调解书应当载明行政复议请求、事实、理由和调解结果,并加盖行政复议机关印章。行政复议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字,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前一方反悔,及时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十二)统计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统计行政复议案件审理的,行政复议中止,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复议中止通知书。
1、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担人;
2、申请人、被申请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参加行政复议的;
3、案件涉及法律适用问题,需要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4、案件审理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
5、其他需要中止行政复议的情形。行政复议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及时恢复统计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并告知当事人。(十三)行政复议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复议终止,制作行政复议终止通知书并送达当事人。
1、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行政复议机构准予撤回的;
2、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其权利义务的承受人放弃行政复议权利的;
3、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依照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
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行政复议机构准许达成和解的。
四、作出统计行政复议决定
(一)审查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审查:
1、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符合法定职责;
2、具体行政行为认定的相关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凿、充分;
3、适用的依据是否正确、有效;
4、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程序是否合法等;
5、其他需要审查的事项。
(二)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的,主要审查:
1、申请人的复议请求事项是否属于被申请人的法定职责;2、被申请人是否履行了法定职责;
3、被申请人拒绝履行的依据是否合法;
4、被申请人为未履行是否有正当理由。
(三)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的同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的,应当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对下列问题进行审查:
1、是否存在行政侵权行为,是否存在损害后果;
2、被申请人的具体行政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3、赔偿请求是否合法有据。
(四)统计行政复议申请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法律规定少于60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60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30日。决定延长行政复议期限的,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延长期通知书,送达复议当事人。
(五)复议案件审理完毕,复议案件办理人按照行政复议法第2的规定,并最迟于复议期限届满前10日提出案件处理意见,起草行政复议决定书。
五、结案行政复议案件办结完毕,由具体承办人按照档案管理要求及时整理归档。附则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年十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