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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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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市应急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加强我局行政执法案卷管理,保障依法行政,根据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案卷是指在行政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许可等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与案件有关的按照一定顺序汇集成卷的案件材料。

第三条行政执法案卷由案件承办工作组(单位)负责立卷,应当一案一卷、一案一号。已经办结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主办工作组(单位)应自行政执法行为执行终结之日起30日内立卷。

第四条案卷材料的收集应按照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办法和省行政执法案卷评查标准等有关规定,依法、按序、完整地进行。材料的内容应符合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的原则。

第五条正在办理中的行政执法案件,案件材料由案件承办工作组(单位)指定专人保管;已归档案卷由办公室工作组负责保管。

第六条行政执法案卷实行定期归档制度,每季度结束后次月15日前承办工作组(单位)应将上一季度已办结的行政执法案卷报送办公室工作组整理归档。逾期未交造成案卷资料遗失等一切后果由承办工作组(单位)承担。

第七条案卷查阅复制管理。

(一)本局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查阅案卷档案,可向办公室工作组按程序申请查阅,档案不得带离档案室。需复印档案资料的,报案卷分管领导批准。

(二)、、、、纪检监察、审计机关等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申请查阅、复制案件档案的,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证件查阅、复印。

(三)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的,应经案卷分管领导批准,凭单位介绍信及申请人有效身份证件查阅。代理律师应提供立案通知书和当事人委托书、律师执业证。

(四)申请人申请查阅本单位(人)进入行政诉讼复议程序后的行政执法案件的证据、依据和其他材料的,按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执行。

(五)申请人查阅、复制已作出行政执法决定而未归档的案件档案,应视情况分别处理。、、、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等有关单位申请查阅、复制的,由该案件主办人参照本条第二项办理。申请人或其代理律师申请查阅本单位(人)的行政执法结论性文件的,由该案件主办人参照本规定第三项办理。

(六)行政执法决定作出前,承办工作组(单位)应妥善保管案卷材料。除案件承办人、承办工作组(单位)负责人、分管局领导、局主要负责人可查阅外,其他人员一般不得查阅、借阅或复制。

(七)对查阅的案卷档案不得擅自拆解、涂改、勾画、增加或抽取案卷材料。

(八)查阅、借阅、复制案卷者应当严格遵守保密制度,保守国家秘密、技术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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