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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哪些情况下,用人单位须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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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第(四)项规定,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经济补偿,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的适用应该满足如下条件:(1)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存在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情形;(2)劳动者就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3)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经济补偿,用人单位仍逾期不支付的;(4)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后,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劳动者不能直接申请仲裁或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加付赔偿金,应当通过行政救济途径主张该权利。特别声明:此文版权归法律界网站所有,转载请注明来源于法律界网站!

一、工资纠纷如何处理

用人单位存在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建议到当地有管辖权的劳动监察大队反映和投诉,催讨被拖欠的工资。

拖欠工资可以选择通过提起劳动仲裁维权。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

(2)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

(4)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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