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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合同需要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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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抵押合同要注意的事项有:

1、签订抵押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

2、抵押合同需包括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履债期限、担保范围等条款;

3、土地所有权、有争议的财产等财产不得抵押。

一、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有哪些

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如下:

1、抵押合同登记生效的,按抵押物登记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债权比例清偿,当事人同日在不同法定登记部门办理抵押物登记的,视为顺序相同,抵押物因登记部门原因连续登记的,按第一次登记时间确定抵押顺序;

2、顺序在先的抵押权与财产所有权属于一人时,财产所有权人可以以抵押权对抗顺序在后的抵押权;

3、抵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的,按照下列原则清偿:登记优先于未登记的赔偿;全部登记的,按登记顺序清偿;未登记的,按债权比例清偿;

4、如果按顺序抵押权担保的债权先到期,抵押权人只能对抵押物价值超过顺序的抵押担保债权的部分进行赔偿。

根据相关规定,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二、应该怎样抵押房子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质量、状况、所在地、所有权归属或者使用权归属;(四)担保的范围。《民法典》第四百条【抵押合同】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

三、被保证的债权种类及数额

被担保债权的数额是指在抵押合同中应确定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特别是在当事人未约定所担保的范围时往往就根据被担保主债权的数额来界定抵押人的担保范围。因此被担保的主债权的数额在抵押合同中应予以载明。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

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数额,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规定的提示性条款之一,是抵押合同应当具备的内容。设立抵押权的目的是为了担保主债权的实现,因此,对于被担保的主债权种类应有明确的约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九条

下列财产不得抵押:

(一)土地所有权;

(二)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土地的使用权,但是法律规定可以抵押的除外;

(三)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为公益目的成立的非营利法人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公益设施;

(四)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

(五)依法被查封、扣押、监管的财产;

(六)法律、行规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

第四百条

设立抵押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抵押合同。

抵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

(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

(三)抵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

(四)担保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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