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负责道路交通安全普及的主体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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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各级;2、机关交通管理部门;3、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4、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单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六条 各级应当经常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提高公民的道路交通安全意识。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对本单位的人员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纳入法制教育的内容。

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有关单位,有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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