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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警采取强制措施的程序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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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采取扣留车辆、扣留机动车驾驶证、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品含量行政强制措施的,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口头告知违法行为人或者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违法行为的基本事实、拟作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依据及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应当采纳;

(三)、制作行政强制措施凭证;

(四)、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应当由当事人签名、交通签名或者盖章、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交通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五)、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收的,交通应当在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上注明。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的,可以由一名交通

一、扣驾驶证交通事故处理期限是多久?

《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对驾驶人逃逸的无主车辆或者经通知当事人三十日后仍不领取的车辆,经公告三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对扣留的车辆依法处理。”

《交通事故处理工作规范》第四十九条规定:对因检验、鉴定需要扣留事故车辆及其行驶证的,交通应当当场制作“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交付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扣留车辆、证件的期限。

二、暂扣车辆属于行政强制措施

属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扣留车辆;(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三)拖移机动车;(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品含量;(五)收缴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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