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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跨年如何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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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跨年的作废是,根据《专用使用规定》第二十条 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为本规定所称作废条件: (一)收到退回的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二)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三)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代码、号码认证不符”。 因此,跨年不符合作废条件。 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 一般纳税人取得专用后,发生销货退回、开票有误等情形但不符合作废条件的,或者因销货部分退回及发生销售折让的; 购买方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开具红字专用申请单》,按照开具红字专用的程序处理。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七条规定:开具后,如发生销货退回需开红字的,必须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 开具后,如发生销售折让的,必须在收回原并注明"作废"字样后重新开具销售或取得对方有效证明后开具红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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