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总则
1.1.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并在法律上获准从事经济活动的,其总公司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省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_________国法律成立的,其总公司设在__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1.2.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共同成立一个合资公司。双方同意抱着诚挚的态度遵守本合同。
第二条 合资企业名称和地址
2.1.合资公司的中文全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公司)
2.2.合资公司的英文全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3.总公司和注册的地点设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3.1.公司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业原则为基础进行经营,并以销售其产品和提供服务而获得公司满意的利润为指标。
3.2.公司应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经济效益,并根据国际商业贸易实务惯例,使公司的效率、产量、价格、及交货时间方面应具有竞争能力。
3.3.公司生产的_________产品并提供服务,面向中国国内市场和指定范围的国际市场及有关的公司和企业销售并履行公司确定的有关业务。
3.4.设立服务公司,经营公司所需的多项生活服务业务。
第四条 注册资本与资金
4.1.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对公司的责任以双方确认的投资额为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___(大写:_________美元),甲方和乙方各出资50%计_________(大写:______________美元),双方将按上述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和风险。
4.2.上述的资金应以双方同意的现金,实物和技术投入。全部投资在公司成立(获得营业执照签发日)_________年内完成。第一次投资(甲乙方各投资_________美元)在合资公司成立后1个月内完成,其余部份投资的时间,根据实际的需要,由董事会决定。
4.3.公司不发行股票。双方在各自交纳其投资额后,应由一个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证书,由公司据此发出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投资证明书,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公司的名称;公司成立的年、月、日;合资双方的名称和投资数额,投入资本的年、月、日,发给投资证书的年、月、日。投资证明书是非流通性的证据。双方确认的注册资本总额在合同期内不得减少。
4.4.资金。除注册资本外,若公司需补充资金,经董事会决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贷款办法,通过中国银行以合适的方式在中国筹集,或直接向其他外国银行申请贷款。
4.5.双方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细节由公司的董事会确定。
第五条 董事会及组织机构
5.1.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由六(6)名成员组成,甲、乙方各占三(3)名。董事人选由甲、乙方各自委派或调换。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担任。董事任期四(4)年,经各方继续委任可以连任。
5.2.董事会决策一切问题需经六分之四(4/6)的董事(4名董事)表决通过。董事未能出席董事会可出具其签署正式的委任书与出席的董事一起投票。当处理有关双方权益的事项时,董事会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决定。
5.3.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定于6月和12月),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须在开会前二十(20)天发出通知书。必要时,经一方全体董事要求,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协商后,可召开特别会议。会议记录采用中文和英文书写,记录归档保存。董事长不在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责。会议一般应在中国境内召开。在尚未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下,经全体董事签字的决议书与董事会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5.4.需经董事会一致通过的事项包括:
(1)公司章程的修改;
(2)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与转让;
(3)公司期限的延长、终止、解散和其清算及结业工作;
(4)公司的发展规则和贷款计划;
(5)公司的工作计划,生产经营方案;
(6)公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与年度会计报表;
(7)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公司发展基金的提取方案和年利润分配方案;
(8)公司总经理和副总经理的任免及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名的各部门的负责人的任免;
(9)公司经营管理的规章制度;
(10)公司的组织机构、人员编制、职工工资、奖励、福利等实施办法;
(11)公司的人员培训计划;
(12)其他有关双方权益的重大问题。
5.5.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应根据本合同和董事会的决议,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如总经理不在时,则由副总经理代行其职责。各部门的设立、组织、职责和人事安排,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根据董事会所决定的原则来制定,并由董事会批准。
5.6.总经理和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加其他的经济组织与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若正、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贪污,或严重地失职,董事会有权随时予以辞退。
第六条 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6.1.甲方和乙方,应尽力以最有效和最经济的办法实现公司的经营宗旨和目标并在现行法律和允许的营业范围内双方选派有资格、有经验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在公司勤勉地进行营业。
6.2.甲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公司办理下列事宜:
(1)协助公司向中国有关主管部门办理申请批准、登记注册、领取营业执照等事宜;
(2)协助公司申请获得可能范围内的税收减免待遇;
(3)协助公司收集有关中国市场需求,产品竞争能力和销售机会的发展趋势等方面的信息;
(4)协助外籍工作人员申请前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入境签证和提供在中国境内的公务旅行方便;
(5)协助公司安排工作人员的办公、住宿、膳食、交通、医疗等事项;
(6)协助公司聘请中国籍职员、工程师、技术人员、工人和翻译人员;
(7)协助公司向中国银行及国家外汇管理局同意的银行申请开立外币和人民币帐户;
(8)协助公司联系在中国境内的物资运输、进出口报关等手续;
(9)甲方在可能的情况下应公司的请求对其他需办的事情应予以协助。
6.3.乙方有责任和义务协助公司办理下列事宜:
(1)指导和协助公司解决技术、经营管理等方面的问题,提供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经营管理的经验,从而为获取最大限度的经营效益,为争取其产品的优质并承担其技术责任;
(2)为公司制定并提供有关制造工艺、设备保养、安全、物资储存等工作细则及规定;
(3)经和甲方协商后,协助公司制定培训计划,在乙方所属工厂及双方都能接受的地点,培训中方人员,使中方人员在培训计划规定的时间内,能够掌握有关技术工艺和专门技能;
(4)协助公司收集与公司业务有关的、适用的技术、工艺、经济信息及法律资料。
第七条 筹建工作
7.1.董事会应在公司成立之日起六十(60)天内委派筹建小组(以下简称筹建组)。筹建组工作计划由董事会决定,筹建组由四(4)名组员组成,由各方提两名组员,包括一名组长及一名副组长。董事会应指派由双方提名的组员,并从提名组员中选出组长和副组长,但董事会有权随时解任任何组员。任一方提名的组员被解任时,该方应提名一位接任人选,该名参与筹建组的接任人选需经董事会批准。
7.2.新厂房的建筑,筹建小组按第6.2.款规定负责联系建筑设计的批准,监督设备及材料采购,制订建筑工程时间表,提供技术管理,确保建筑工程进度,妥善保管其报告、图纸、档案及其他资料。筹建小组在日常工作方面积极合作,并在新厂房建筑期间至少每星期开会一次,商讨建筑工程进度和质量,此会议应做记录并由组长和副组长签署。
7.3.至少有三(3)名筹建小组组员(包括组长)予以建议时,总经理方可代表公司与承建企业签订建筑合同和其他有关合同。每份建筑合同规定的工程应在中国有关单位允许承建该工程范围之内。一切工作应按照合同内载明的时间表执行。全部建筑及有关成本费不得超出该合同内载明的数额。
第 利润分配及税务
8.1.每个财政年度终结后应尽快把公司的纯利按照甲方和乙方对公司注册资本投资的数额比例分配给各方。为了达到本款8.1的目的,“纯利润”表示从毛利中扣除下列各项费用后余下的数额:
(1)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例及本合同规定的条款,从公司所得毛利润中扣除所得税后的数额;
(2)按照中国有关的法律条例规定及由董事会设立的储备基金的数额;
(3)按照董事会设立为发展和扩充公司的再投资所需基金数额;
(4)按照中国有关法律和条款规定或由董事会设立的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的专项资金数额。
8.2.按照“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第三章第十四款优惠待遇的精神,公司应缴的最高所得税率为百分之十五(15%)。对于技术比较先进,规模较大的企业,给予减税20%至50%或免税1年至3年的优惠。公司在甲方的协助下按照中国法律及条例申请获得减免税待遇。
8.3.公司的中国、华侨、港澳及外籍人员应按照中国税法及条例交纳个人所得税。
第九条 公司的权利和劳动工资
9.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东省经济特区条例”公司有权利:
(1)可以经营自己的企业,可以雇用外籍人员担任技术和管理工作;
(2)雇用中国职工,由企业自行招聘,按择优原则考核录用,劳资双方签订合同。经采用的职工,可试用3个月至6个月;企业因生产、技术条例发生变化而多余的职工,经过培训不能适应要求而在本企业内又无法改调其他工种的职工,可予以解雇;对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并造成不良后果的职工,可以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减薪、直至开除的处分;
9.2.视公司经营的需要,自行确定采用计件或计时、计日、计月工资制;
9.3.雇用的外籍职工、华侨职工、港澳职工在缴纳个人所得税后的工资和其他正当收入,可按外汇管理办法的规定,通过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汇出;公司在缴纳公司所得税后的合法利润,可按外汇管理的规定,通过中国银行或其他银行汇出;
第一条 总则
1.1.abc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成立的,并在法律上获准从事经济活动的,其总公司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省___(以下简称甲方);
def股份有限公司是遵照__国法律成立的,其总公司设在____(以下简称乙方)
1.2. 甲方和乙方(以下简称双方)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及其有关法律的规定,共同成立一个合资公司。双方同意抱着诚挚的态度遵守本合同。
第二条 合资企业名称和地址
2.1. 合资公司的中文全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2. 合资公司的英文全名称: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简称公司)总公司和注册的地点设在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 公司的宗旨和经营范围
3.1. 公司以公正及合法的平等互利的商业原则为基础进行经营,并以销售其产品和提供服务而获得公司满意的利润为指标。
3.2. 公司应提高管理水平,努力取得经济效益,并根据国际商业贸易实务惯例,使公司的效率、产量、价格、及交货时间方面应具有竞争能力。
3.3. 公司生产的_____产品并提供服务,面向中国国内市场和指定范围的国际市场及有关的公司和企业销售并履行公司确定的有关业务。
3.4. 设立服务公司,经营公司所需的多项生活服务业务。
第四条 注册资本与资金
4.1. 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双方对公司的'责任以双方确认的投资额为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_____(大写:_____美元),甲方和乙方各出资50%计_____(大写:_____美元),双方将按上述投资比例分享利润,分担亏损和风险。
4.2. 上述的资金应以双方同意的现金,实物和技术投入。全部投资在公司成立(获得营业执照签发日)____年内完成。第一次投资(甲乙方各投资____美元)在合资公司成立后1个月内完成,其余部份投资的时间,根据实际的需要,由董事会决定。
4.3. 公司不发行股票。双方在各自交纳其投资额后,应由一个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证,出具验证书,由公司据此发出由正、副董事长签署的投资证明书,证明书应载明下列事项:公司的名称;公司成立的年、月、日;合资双方的名称和投资数额,投入资本的年、月、日,发给投资证书的年、月、日。投资证明书是非流通性的证据。双方确认的注册资本总额在合同期内不得减少。
4.4. 资金。除注册资本外,若公司需补充资金,经董事会决定,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资经营企业贷款办法,通过中国银行以合适的方式在中国筹集,或直接向其他外国银行申请贷款。
4.5. 双方对公司注册资本的投资细节由公司的董事会确定。
第五条 董事会及组织机构
5.1. 董事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公司的一切重大问题。董事会由六(6)名成员组成,甲、乙方各占三(3)名。董事人选由甲、乙方各自委派或调换。董事长由甲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委派的董事中指定一人担任。董事任期四(4)年,经各方继续委任可以连任。
5.2. 董事会决策一切问题需经六分之四(4/6)的董事(4名董事)表决通过。董事未能出席董事会可出具其签署正式的委任书与出席的董事一起投票。当处理有关双方权益的事项时,董事会应根据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决定。
5.3. 董事会每年召开两次会议(定于6月和12月),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
董事长须在开会前二十(20)天发出通知书。必要时,经一方全体董事要求,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协商后,可召开特别会议。会议记录采用中文和英文书写,记录归档保存。董事长不在时,由副董事长代行其职责。会议一般应在中国境内召开。在尚未召开董事会会议的情况下,经全体董事签字的决议书与董事会会议决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四条 合营一方未按照合营合同的规定如期缴付或者缴清其出资的,即构成违约。守约方应当催告违约方在一个月内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逾期仍未缴付或者缴清的,视同违约方放弃在合营合同中的一切权利,自动退出合营企业。守约方应当在逾期后一个月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批准解散合营企业或者申请批准另找合营者承担违约方在合营合同中的权利和义务。守约方可以依法要求违约方赔偿因未缴付或者缴清出资造成的经济损失。
前款违约方已经按照合同规定缴付部分出资的,由合营企业对该项出资进行清理。
第四十五条 由于一方的过错,造成本合同及其合同附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属各方的过错,根据实际情况,由各方分别承担各自应负的违约责任。
第十五章 不可抗力
第四十六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不可抗力事故,致使直接影响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事故的一方,应立即将事故情况通知对方,并应在事发之日起十五日内,提供事故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者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及其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事故发生地区的公证机构出具。按事故对履行合同影响的程度,由各方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
第十六章 适用法律
第四十七条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修改、终止及争议的解决,均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
第十七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各方可自行和解或提交外商投资企业协会商事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和解或调解成功达成和解协议的,各方可将该和解协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作出和解裁决。
一方当事人不愿调解或调解不成的,应采取下列方式之一解决(只能选择一种,在选定的“□”内打“√”):
□ 直接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华南分会仲裁
□ 直接提交xx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 提交其他仲裁委员会仲裁。该委员会名称为:
□ 向有管辖权的起诉
第四十九条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当继续履行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所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八章 文 字
第五十条 本合同用中文书写。(注:也可以用中文和合营各方商定的另一种文字书写,两种文字具有同等效力。若只用中文书写,则本章可省略)
第十九章 合同生效及其他
第五十一条 按本合同规定的各项原则订立的附属文件,包括:合资公司章程、……,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以上附属文件如果与本合同相矛盾时,以本合同为准。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及其附件,均需经审批机关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于……年……月……日由合营各方的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在中国xx省xx市签署。
(注:如果各方均由法定代表签字,则“或授权代表”要删掉。否则,以下各签字人的身份要分别区分列明。)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法定代表(或授权代表)签字:
丙方:……
第一章 总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公司与_________国_________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国其他有关法规,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_______________,共同投资兴办合资经营企业,特订本合同。
第二章 合营各方
第一条 本合同的各方为
甲方:中国_________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在________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职务: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乙方:________国公司(以下简称乙方),在________国登记注册,其法定地址在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姓名:________,职名:_________,国籍:_________。
第三章 合资经营企业的成立
第二条 以上各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其它有关法规,同意在_____建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 合资经营企业的名称为___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企业)
英文名称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地址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 合资企业是经_________(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批准成立,并在_________登记注册的中国企业法人,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和保护,其一切活动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条件规定。
第五条 合资企业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各方对合资企业的责任以各自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各方按其出资额在注册资本中的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亏损。
第二章 经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合营双各方合资经营的宗旨是: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和愿望,采用先进而适用的技术和科学的经营管理方法,积极研制、开发和生产国内外市场适销产品,提供高效、便捷、优质的服务,满足社会不断增长的`物质文化生活需要,提高企业经济效益,使投资各方获得满意的投资回报。
第七条 合资企业的经营范围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 合资企业的经营规模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章 投资总额与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资企业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或外币_________)
第十条 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_________元。(或外币_________)
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乙方出资_________元,占注册资本的_________%。
第十一条 合资双方的出资方式
甲方:现金_________元,建筑物折_________元,机械设备折_________元,土地使用权折_________元,工业产权折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共_________元
乙方:现金_________元,机械设备折_________元,工业产权折_________元,其它_________元,共_________元
第十二条 合资企业注册资本由合资各方按其出资比例自合资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______天内一次性投入。(或分期投入)
第十三条 合资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经审批机关批准。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合营一方向非合营方转让出资额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违反上述规定的,其转让无效。
(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本合同由甲方与乙方于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 签订。
甲方在_________ 合资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合营企业”)合法拥有百分之_____ 的股权,该合营企业是________于 _____________批准成立。现甲方有意转让其在合营企业拥有的百分之_______ 股权,并且甲方转让其股权已获得合营企业他方的同意和合营企业董事会的决议批准。
鉴于乙方同意受让甲方在合营企业拥有的百分之______股权及合营企业董事会也同意由乙方受让甲方在合营企业拥有的________股权,现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在合营企业拥有的_________ 股权转让事宜达成如下条款:
第一条 股权转让价款
甲方同意根据本合同所规定的条件以人民币_________ 元将其在合营企业拥有的_________ 的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同意以此价格受让甲方在合营企业拥有的_________ 的股权。
第二条 保证
甲方保证本合同第1 条转让给乙方的股权为甲方合法拥有,甲方拥有完全、有效的处分权。甲方保证其所转让的股权没有设置任何抵押权或其他担保权,并免遭任何第三人的追索。否则,甲方承担由此而引起的所有经济和法律责任。
乙方保证依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价款,在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 天之内向甲方支付规定的价款的_____%. 乙方应将其余的_____%转让价款在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向甲方支付。
乙方承认原合营企业的章程和合同,保证按原章程和合同的规定承担甲方在合营企业应享有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三条 债权债务的分担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按其在合营企业中股份比例分享利润和分担风险及亏损(包含转让前该股份应享有和分担之公司的债权债务)。
2.本协议生效后,甲方不再负担合营企业的任何责任,也不享有合营企业的任何收益,包括转让前、转让时乃至转让后的收益。
第四条 费用的负担
双方同意共同负担本转让合同实施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甲乙双方各自承担50%.
第五条 违约责任
1.如果本合同任何一方未按本合同的规定,适当地、全面地履行其义务,应该承担违约责任。未违约一方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和损害,应由违约一方赔偿未违约一方。
2.如果乙方未能按本合同的规定按时支付股权价款,迟延一天,应支付迟延部分总价款_____%作为违约金,由乙方向甲方支付
第六条 合同的变更和解除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可变更或解除合同,但甲、乙双方须签署变更或解除协议,方可生效。
1.由于不可抗力或由于一方当事人虽无过失但无法防止的外因,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
2.因情况发生变化,甲、乙双方经过协商同意。
第七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的解决
1.本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并按其解释。
2.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应提交_________ 仲裁委员会,按照申请仲裁时该会实施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 合同生效的条件
本合同由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经原审批机构批准方予以生效。双方应于_________ 天内向原登记管理机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九条 其他
1.本合同正本一式_______ 份,甲乙双方各执_______ 份,合营企业执_______ 份,其余由有关部门留存。
2.本合同于_______ 年______月______日由甲、乙的授权代表在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意大利_____有限公司
浙江_______管业有限公司是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以铝塑管材和管件为主要产品的有限公司,甲方系浙江_______×管业有限公司的股东,拥有浙江_______管业有限公司_______%的股权。为了扩大企业发展规模,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提升产品的质量,甲方同意将_______ %的股权转让乙方。同时双方组建中意合资浙江______________gf管业有限公司,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同意以经评估审计并经甲、乙双方确认的现浙江_______管业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为依据将其投有的_______%的股权转让给乙方。其中______________向乙方转让_______%的股权,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各向乙方转让_______ %的股权。股权转让后,中意合资浙江_______管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即由甲方和乙方投资设立,其中______________享_______ %的股权,__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_各享有_______%的股权,乙方享有_______%的股权。
第二条 双方一致同意股权转让的价格在依本协议第三条的规定对浙江______________管业有限公司的净资产评估审计后由双方协商确定。乙方的股权转让款应在具体的股权协议签订后十个工作日内支付到浙江______________管业有限公司的帐户内,甲方承诺在收到全部股权转让款后马上申请办理浙江______________管业有限公司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条 双方一致同意在本协议签署后共同委托审计机构对浙江______________管业有限公司的有形资产进行审计评估,其中对土地使用权、厂房、机器设备、产品半成品及原材料以及无形资产(包括但不限于的专利权、商标权、商誉和销售网络等)以评估的方法确定其价值,公司的债权债务以审计的方法确认。
评估审计机构对浙江______________管业有限公司的资产状况应出具评估审计报告,(评估审计的基准日为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第四条 合资公司董事会由五人组成,其中甲方推荐三名董事,乙方推荐二名董事,董事长由甲方派出担任,副董事长由乙方派出担任。
甲、乙双方共同参加对合资公司的.管理,现浙江______________管业有限公司的管理员工全部留任并根据能力和岗位改置的需要由董事会重新聘任。
第五条 现浙江______________管业有限公司投资到大元置业有限公司的_______ %的股权和座落于XX市店口镇现浙______________管业有限公司对面的_______亩国有土地使用权不列入本次转让的资产范围(具体以双方的确认为准),上述二块资产及银行贷款的本息均由甲方自行享有和承担。合资公司成立后,如甲方对上述归属于甲方个人所有的资产行使权利时,合资公司应予以协助,但甲方行使权利时不应对合资公司造成损害。
第六条 乙方参股后,乙方在中国加工订购的产品订单原则上应由合资公司来进行生产供应。合资公司按向外商加工出口的同质量、同类产品的平均价格来承接乙方的订单加工业务并保证按时交货。
合资公司应积极地开展外贸业务,扩大销售渠道。在合资公司生产任务紧张时,如乙方订单价格与其他客户相同时,合资公司应尽量满足共同客户的需要或协商处理。
第七条 合资公司成立后,乙方应对合资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和技术产品的开发提供支持,同意合资公司的管理干部到乙方进行企业管理的培训,费用由合资公司承担。
第 甲、乙双方同意在成立中意合资浙江______________管业有限公司同时由甲、乙双方组建中意合资浙江______________管业有限公司,注册资金约_______万美元,其中甲方出资_______万美元,乙方出资_______万美元。中意合资浙江______________管业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生产和销售塑料管和铜管件为主,具体经营范围在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为准。
合作协议达成后,双方同意马上在XX市店口镇向申请受让_______亩工业用地的土地使用权用于厂房建设。
第九条 甲方向乙方转让浙江______________管业有限公司_______ %的股权和本协议第规定的组建中意合资浙江______________gf管业有限公司、购买_______亩土地使用权是互为条件的,属一个整体,任何一项条件如不履行,本协议则自动终止。
第十条 成立合资公司和组建中意合资浙江______________管业有限公司所需的各种文件由甲方起草准备。
第十一条 本协议未尽事
宜,双方经过协商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署后即生效。
第十三条 本协议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中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中国 (以下简称甲方)与 国 (以下简称乙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通过友好协商,同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共同投资设立中外合资企业 公司(以下简称合营公司),特制订本合同。
第二条 甲、乙双方的名称、法定地址和法定代表人情况:
甲方:中国 公司。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
乙方: 国 公司。法定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国籍: 。
第三条 合营公司的名称: 。
合营公司的法定地址: 。
第四条 合营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合营各方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营公司承担责任。
第五条 合营公司为中国法人,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合营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中国的法律、行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和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 宗旨、经营范围
第六条 合营公司的宗旨: 。
第七条 合营公司的经营范围: 。
第 合营公司的生产规模: 。
第三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 万人民币。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为 万人民币。
第十条 甲、乙方出资如下:
甲方:认缴出资额为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
其中货币 万美元
实物 万美元
土地使用权 万美元
知识产权 万美元
乙方:认缴出资额为 万美元,占注册资本百分之 。
其中货币 万美元
实物 万美元
知识产权 万美元
(注:投资方为两个以上的应顺序填写,其中外方应以可自由兑换币种现汇出资;若注册资本币种为外币的,中方投资可表述为等值于若干外币的人民币。)
第十一条 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分 期缴付。第一期在三个月内缴付,不少于注册资本的15 %。其余注册资本应在 月内缴付。(注:其余注册资本最迟应在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两年内缴付)
(注:投资者可自行约定出资的期限,但应符合《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申请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的,向登记机关申请注册资本变更登记时,投资者应缴付不低于百分之二十的新增注册资本,其余部分可在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两年内缴足。)
第十二条 合营各方缴付出资额后,经合营公司聘请在中国注册的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营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
第十三条 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第十四条 合营公司注册资本的调整,应由董事会会议通过,并报审批机关批准,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章 董事会
第十五条 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董事会成立之日。
第十六条 董事会由 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 名,乙方委派 名。董事长一名,由_____方委派,副董事长____名,分别由_______方委派。董事任期为 年,经委派可以连任。合营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应书面通知董事会。
(注:董事任期三年以下,由投资者自行确定。)
第十七条 董事会是合营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营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
下列事项须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
1、修改合营公司合同;
2、解散合营公司;
3、调整合营公司注册资本;
4、一方或数方转让其在合营公司的股权;
5、合营公司的合并、分立;
(注:其它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
第十 董事长是合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不能履行其职责时,应当授权副董事长或其他董事代表合营公司。
第十九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会议。董事长不能召集时,由董事长委托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会会议。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由董事长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会议记录归档保存。
第二十条 董事会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方能举行。
第二十一条 各方有义务确保其委派的董事出席董事会年会和临时会议;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应出具委托书,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
第五章 监事会(监事)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会,成员 人,由 产生。(注: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共同选举或各投资方委派)监事会设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中股东代表与职工代表的比例为 : 。(注:由投资者自行确定,但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注:投资者人数较少、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或者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合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合营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规、合营公司合同或者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五)其他职权。(注:由投资者自行确定,如股东不作具体规定应将此条删除)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四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第二十五条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注: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由投资者自行确定)
第六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二十六条 合营公司设经营管理机构,负责企业日常经营管理工作(注:可根据该企业的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十七条 合营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 人,正副总经理由董事会聘请。
第二十 总经理直接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营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必要时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授权,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
第二十九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 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
第三十条 董事长或副董事长、董事经董事会聘请,可以兼任合营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职员。
第三十一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它经济组织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不得参与其它经济组织对本合营公司的商业竞争活动。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有营私舞弊或者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可以随时解聘。
第七章 税务、外汇管理、财务与会计
第三十二条 合营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办理税务、外汇事宜,制定财务与会计制度,并依法向主管部门备案。
(注:合营各方也可结合实际,依法对上述事项在合同中作细化表述。)
第八章 利润分配
第三十三条 合营公司从缴纳所得税后的利润中提取储备基金、企业发展基金和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提取的比例由董事会依法确定。
第三十四条 合营公司依法缴纳所得税和提取各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按照合营各方在注册资本中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九章 职工
第三十五条 合营公司职工的招聘、解聘、辞退、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等事宜,按照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办理。
第十章 工会组织
第十一章第三十六条 合营公司职工有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规定,建立工会组织,开展工会活动。 第三十七条 合营公司每月按企业职工实际工资总额的2%拨交工会经费,由本企业工会按照中华全国总工会制定的有关工会经费管理办法使用。
第十一章 期限、终止、清算
第三十 合营公司的经营期限为 年,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 合营各方如一致同意延长经营期限,应当在距期限届满六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报送各方签署的书面申请和合营公司董事会决议,经批准后方能延长,并向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合营各方如一致认为终止合营符合各方最大利益时,可提前终止合营。
合营公司提前终止合营,需经合营各方协商同意并由董事会召开全体会议作出决定,报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任一合营方有权依法申请终止合营。(注:企业可根据实际情况依法作出规定。) 第四十二条 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时,合营公司董事会应组织成立清算委员会,对合营公司进行清算。
第四十三条 清算委员会的任务是对合营公司的财产、债权、债务进行全面清查,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目录,制定清算方案,提请董事会会议通过后执行。
第四十四条 清算期间,清算委员会代表合营公司起诉和应诉。
第四十五条 合营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照合营各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四十六条 清算结束后,合营公司应向原审批机构提出报告,并向原登记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缴销营业执照,同时对外公告。
第四十七条 合营公司解散后,其各项账册及文件应当由原中国合营者保存。
第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四十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执行及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的法律。合营各方如在解释或履行合营公司合同时发生争议,应尽量通过友好协商或调解解决。如经过协商或调解无效,则提请仲裁(或司法解决)。合营各方同意在 仲裁委员会仲裁,按该会的仲裁程序规则进行。
第四十九条 在解决争议期间,除争议事项外,合营各方应继续履行合营合同规定的其他各项条款。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五十条 本合同的修改需经合营各方同意并签署书面协议,且由合营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
第五十一条 本合同经审批机关批准后生效,其修改时同。
第五十二条 本合同用中文和 文书写,两种文本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三条 本合同规定若与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不符的,均以后者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合同于 年 月 日,由合营各方(或授权代表)在中国 签署。
合营各方签字(中方需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注意:所有签名应同时在签字处打印出签名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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